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興安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興安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興安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的工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興安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 性質:財政撥款的行政單位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檢查監督盟行政公署、盟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盟的實施情況,並聽取和審議相關報告。
2.聽取和審查本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及相關報告,提出建議和意見,並檢查監督其執行情況;必要時, 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3.聽取和審議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盟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的工作報告,提出建議和意見,對於重要的情況和問題,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4.對盟行政公署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對本盟旗、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提出糾正的建議和意見,並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5.聯繫在本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進行視察,檢查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評議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盟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的工作;接待和受理代表的來信來訪,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督促有關機關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服務。
6.受理人民民眾對盟行政公署、盟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批評和意見,交有關部門辦理,並檢查辦理情況;必要時可以對重大問題和案件組織專門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並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7.提出制定涉及本盟經濟社會發展或者其他事項的地方性法規的建議。
8.辦理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9.指導旗、縣、市和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10.聯繫和指導本盟的旗、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全盟人大工作會議,研究、總結、交流人大工作經驗。
11.辦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編制人數54 人,其中:行政編制27 人,事業編制27 人。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包括:人事代表選舉工作處、監察司法(法制)工作處、財政經濟工作處、科教文衛(民橋外)工作處、農牧業(環資城建)工作處、社會建設工作處。本部門下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包括:綜合保障中心、人大代表聯絡事務服務中心、預算聯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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