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在懷孕三個月內可辦理《生育服務證》。已有子女的夫妻和未婚男女不屬於《生育服務證》的辦理對象。
所需材料,基礎材料,特殊材料,申請流程,領取證件,
所需材料
基礎材料
特殊材料
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並提供2份A4紙複印件。
溫馨提示:提交所有材料複印件,查驗原件,查驗無誤後,申請人在所有複印件簽章,無法書寫的可以按手印。請盡 可能地多準備一份材料複印件。
申請流程
溫馨提示:流動人口辦證的,服從有關規定辦理。
一、領表—生育服務證申請表。
夫妻雙方攜帶規定的材料原件、複印件,到社區、單位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口計生部門和村(居)委會領取《生育服務證辦理申請表》。
二、填表並提供婚育狀況證明
首先如實填寫基本信息,其次由各自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在表上婚育狀況欄對應的欄目中就本人的婚育情況簽署意見並蓋章。
女方為本地,男方非本地,婚育情況證明需加蓋男方鄉(鎮、街道)計生部門公章;
男方為本地,女方非本地,需提交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在女方婚育狀況說明欄加注 “委託男方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辦理生育服務證”字樣,並加蓋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公章;
戶籍在本省內且檔案在有檔案管理許可權單位的人員,由單位簽署意見;
戶籍在本省內且檔案在縣級以上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內大中專院校的學生以及畢業後檔案仍在學校的人員,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學校在《申請表》中“婚育狀況”一欄簽署意見;
單獨出具婚育證明的,無需在《申請表》中再簽署。
三、提交材料
將所有材料(包括基礎材料和特殊材料)及申請表提交至辦理地點申請登記。
四、審核發證
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接到材料後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即時頒發 《生育服務證》;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符合生育政策的、經與戶籍地核實婚育情況與事實不符的,不予辦理生育登記《生育服務證》,給出書面通知,申請材料退回申辦。
領取證件
溫馨提示:流動人口辦證的,服從有關規定辦理。
請在申請審核過程結束後到辦理地點領取《生育服務證》;
可憑《生育服務證》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免費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請妥善保存《生育服務證》;
因戶籍地變更或在《生育服務證》有效期內未生育,需要更換《生育服務證》的,請根據現戶籍情況選擇辦理地 點,申請核實相關情況並重新辦理《生育服務證》;
因《生育服務證》遺失、毀損等原因需要補辦《生育服務證》的,請到原辦證地點申請補辦; 《生育服務證》不得私自轉借、塗改、偽造,違者由計畫生育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