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審六制,即內部審計六項制度。
1.集體審議定稅制,就是對不能按賬查收的個體工商戶,定稅時必須經過有內審人員參加的局長辦公會集體審議並張榜公布。2.財務經費報賬制。從1995年5月起,該局率先在全州地稅系統實行報賬制。取消各地稅務分局會計核算單位。各分局按月向縣局報賬,全局“一支筆”,由分管副局長簽字報銷。3.幹部離任審計制。凡是工作調動、人事任免檔案下達後,內審人員均要對當事人任期內所經手的錢、票、往來賬務進行離任審計。4.稅款解庫雙限制。就是稅務人員所收稅款凡金額達到500元或時間達到10天的,必須馬上解庫,超過以上兩個控制線而未解庫的,即被視為挪用稅款。5.稅款徵收核查制。就是內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徵收單位的稅款徵收情況進行核查和監督。6.審計責任追究制。即審計人員對所審單位和個人負責。對問題未審出的,不但要追究被審計對象的責任,還要追究審計人員的瀆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