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城治喪,官員在外地死後將靈柩運回原籍的制度。
官擔府料應員在外地死後將靈柩運回原旋櫻籍的制度。又稱入城治事。古人在外作官,死後靈柩運回原籍埋葬,路過或在省城治辦喪事,有級別限制,進京城,更需皇帝恩準。清康熙二十料求拔六年(1687)規定
凡官員卒於任所,或父母或妻喪,許入城治喪。《聽雨叢談》載
向來職官卒於任所者,靈柩回籍,路經州縣城池均得穿行;到籍日,亦準入城治喪,非沒於任所者弗預駝兵市也。若省會城垣,非勳績大吏、陣亡官員,向不能入,外州縣稍有區別,皆謂之遵例入城者也。帝城尊嚴,凡遇賜謚大臣、陣亡汗捉講辨將帥,須奉旨,方準入城治喪,禮臣議恤者,。愉戲轎亦所不及,故霉樂煮一時視入城治喪之典,榮於得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