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方針、
政策、
法律、
法規,研究制定我市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
(三)統一管理本市轄區內的土地和城市地籍、地政工作,主管本市土地調查、
統計、
定級、
估價、
土地登記發證、年檢和土地確權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動態監測。
(四)主管我市轄區內土地的利用、劃撥工作,代辦屬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資料收集、審查、報批工作;監督各部門、各行業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內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工作;保護依法取得的探礦權和採礦權不受侵犯,調查處理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範圍糾紛工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五)實施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管理土地市場;負責我市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實施;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指定土地市場的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出租、抵押等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徵收的有關工作;負責我市二、三級土地市場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的審查工作;負責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
(六)擬定我市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理,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增加,不減少。
(七)依法行使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和監督職能,維護礦業生產秩序,保護礦產資源;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使用費;負責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對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防治地質災害。
(八)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測繪任務等級、測量標誌的保護及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市場,依法查處違法案件;指定測繪工作規劃、計畫和技術標準;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九)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的科學、技術、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和培訓。
(十)負責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紀檢組(監察室)
人事教育科
規劃和土地利用科
耕地保護和建設用地科
地籍管理科
測繪管理科
政策法規科
礦產資源管理科
計畫財務科
掛靠單位
市處理土地草場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在市國土資源局;克拉瑪依區處理土地草場糾紛辦公室掛靠在市國土資源局克拉瑪依區分局;獨山子區處理土地草場糾紛辦公室掛靠在市國土資源局獨山子區分局;烏爾禾區處理土地草場糾紛辦公室掛靠在市國土資源局烏爾禾區分局。
市處理土地草場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在市國土資源局承擔的行政職能: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檢查土地糾紛處理的執行情況;組織調查土地糾紛;督促、檢查、指導各區業務部門對土地糾紛的調查處理;對土地使用權屬進行確認,並指導各區業務部門對土地使用權進行確權、勘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