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縣環境保護局

光山縣環境保護局是主管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1985年,光山縣環境保護委員會成立,光山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增設環境保護辦公室。1996年10月,光山縣環境保護局成立。

具體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定並監督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各種環境違法行為;組織全縣環保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全縣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監督指導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設生態文明,組織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光山縣環境保護局
  • 成立時間:1996年10月
  • 性質:地方政府部門
  • 所屬地區:光山縣
  • 所屬部門:光山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組織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擬定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鄉、鎮(辦事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鎮街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目標責任制考核。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式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全縣排污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措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負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經營許可;按規定負責污染防治設施、場所關閉、閒置或拆除審批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對固體廢物進口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縣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生態示範區的申報、審批建議;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定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許可制度;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
(十一)管理全縣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縣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本部門及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安全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辦公室、污染控制股、環評股、輻射股、法規股、生態股六個行政職能股室和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兩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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