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先秦租稅
- 時期:先秦至戰國
- 性質:奴隸社會的一種徵稅制度
- 特點:租和稅合為一體
租稅改革,原始社會末期,虞﹑夏時期,周代,秦代,租稅用途,
租稅改革
原始社會末期
租稅是由原始社會末期﹐個體家庭成為生產單位以後﹐公社首領侵占“公田”上的收穫或由社員代耕其占有的土地﹐逐漸變成經常化的貢獻而形成的。
虞﹑夏時期
相傳虞﹑夏時就有了貢賦﹐《史記.夏本紀》說:“自虞夏時﹐貢賦備矣。”但有關虞的貢賦內容﹐連傳說都沒有流傳下來。夏代的貢﹐《孟子.滕文公》說是“夏後氏五十而貢”。即分給每家土地五十畝﹐不問年歲的豐歉﹐按歷年收穫的平均數獻納十分之一。此外﹐還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藉”斂。殷代甲骨卜辭有命令眾為王耕作的記載。《孟子.滕文公上》說:“殷人七十而助”﹐“惟助為有公田”﹐“助者﹐藉也”﹐即把土地分為“公田”和“私田”﹐分給每家“私田”七十畝﹐讓他們共耕公田。《禮記.王制》說:“古者公田藉而不稅。”這就是把“公田”的收穫獻給王﹑侯﹑大夫﹐私田不再繳稅。
周代
關於周代的租稅﹐《孟子.滕文公》說:“周人百畝而徹”﹐“雖周亦助也”﹐可見﹐“徹”是一種類似“助”的制度。但由於孟子說“徹者﹐徹也”﹐使人無法知其確切涵義﹐故兩千年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孟子鑒於周代國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國﹑野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向滕文公稱述應該實施的制度是“國中什一使自賦”﹐“野九一而助”﹐即在郊內“國人”地區﹐分給每家土地一百畝﹐各自交納土地上收穫的十分之一作為“軍賦”﹔在郊外“野人”地區,分給每家一百畝﹐八家同井﹐共耕其中的一百畝“公田”﹐“公田”上的收穫就作為交納的租稅。
西周中期根據衛 ﹑衛鼎﹑格伯簋記載﹐周穆王﹑周共王時出現了貴族交換﹑質押土地﹐這是先王“田裡不鬻”之制的變化的先聲。
西周后期由於“民不肯盡力於公田”﹐周宣王只得“藉千畝”﹐廢除由天子親耕其收穫用來祭祀鬼神的公田(即藉田)的藉禮。廢除藉禮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種公田的制度的廢除。取而代之的租稅制度﹐因史無明文﹐已難詳知。但據《周禮.地官.小司徒》:“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已由“八家同井”變為“九夫同井”﹐當是廢除了其中的“公田”﹐即在郊外“野人”地區廢除了助法﹐改為“履畝而稅”。至於各諸侯國的租稅改革﹐估計要比周王朝中心地區晚一些。
秦代
從西周后期到商鞅變法為止的租稅改革是在保護井田制形式下﹐進行“履畝而稅”的改革。“履畝而稅”的內容﹐在《管子》中有簡略的記載。諸侯國中首先改革租稅制度的是齊國。齊桓公十九年(前668)採納管仲的建議﹐實行井田制下的“相地而衰征”﹐即取消公田﹐以九夫為井﹐視土地的美惡及年歲的豐歉而徵收田稅。其後晉國於晉惠公六年(前645)“作爰田”。爰﹐易也﹐變易的意思。有人認為作爰田就是像齊國那樣“案田而稅”。《春秋》宣公十五年(前594)﹐魯國“初稅畝”實行了“履畝而稅”的改革。此後﹐楚﹑鄭等國似乎也進行過類似的改革。秦國的社會經濟發展較慢﹐秦簡公七年(前408)“初租禾”﹐即案田禾收入的多寡而收取租稅。商鞅變法﹐於孝公十二年(前350)“制轅(通爰)田”﹐“訾粟而稅”﹐即建立轅田制﹐計算糧谷收入的多寡而徵稅。同時﹐廢除井田﹐民得買賣土地。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於三十一年(前316)“使黔首自實田”﹐命令黔首申報占有的土地數量﹐在全國範圍內確認了私有土地制﹐租稅發展為地租和賦稅兩種形式。
租稅用途
原始社會末期﹐公有的工商業﹐一部分逐漸為公社首領所侵占﹐演變為官府的工商業﹐直接為滿足國君的特殊需要而生產和買賣貨物﹔另一部分則演變為“通工易事﹐以羨(多餘)補不足”的民間工商業。公有的山林川澤也演變為國君的私產﹐所出成為國君的財富。周文王治岐時﹐置官員管理關市及山林川澤而不徵稅﹐西周以後對關市及山林川澤始徵收實物稅﹐即“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衡以山事﹐貢其物﹔任虞以澤事﹐貢其物”。關市之賦﹐主要用以供給王之膳服﹐但也作其它用途﹐如晉平公收市賦作為供養食客的費用﹔李牧防備匈奴﹐得以便宜置吏﹐收取市租為士卒費用。“山澤之賦”則主要用於喪事。其稅率﹐據《管子.幼官》說是“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大匡》又說:“弛關市之徵﹐五十而稅一”﹐都是降低關市之徵稅率的意見﹐實際的稅率當高於此數。至於山澤的稅率﹐則未見有具體的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