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2014年1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發改價監〔2014〕165號印發《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該《辦法》共16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原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的《價格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 印發時間:2014年1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5月1日
  • 文號:發改價監〔2014〕165號
通知,辦法,

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4〕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鼓勵民眾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我們對原國家計委、財政部2001年發布的《價格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4年1月26日

辦法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和《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舉報價格違法行為予以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四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實名舉報,並提供有效聯繫方式;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
(三)舉報事項事先未被價格主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並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舉報人進行精神獎勵的,一般給予口頭表揚;舉報人提供證據的,可以給予書面表揚。
第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舉報人進行物質獎勵的,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個提出舉報的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對案件查處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勵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不同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價格主管部門獎勵;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獎勵;
(五)除舉報事項外,價格主管部門還認定了其他違法事實的,對其他違法事實作出的處罰決定不予獎勵;
(六)有價格投訴內容的舉報,不予獎勵。
第七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舉報事項經查證屬於重大價格違法行為;
二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
三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但未提供證據。
重大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按照《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給予精神獎勵。
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給予精神獎勵;也可以給予100元至2000元物質獎勵。
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給予2001元至5000元物質獎勵。
第九條 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舉報案件,可以適當提高物質獎勵金額,但最高不超過10000元。
第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精神獎勵條件的舉報人予以精神獎勵;對符合物質獎勵條件的,書面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金。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物質獎勵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到作出物質獎勵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領取獎勵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金。委託他人領取的,還應當出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質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部門預算現有資金渠道安排,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原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的《價格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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