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概括移轉,學理上又稱債的概括承受,指合為某獨立財產單元或其一部分的系列債權債務隨同該財產單元作為一個整體發生移轉。
發生根據,意定原因,法定原因,生效要件,承受效力,全部轉移,部分轉移,
發生根據
民法上對概括移轉的原因或根據主要歸為兩類:意定原因,即當事人就作為廣義債的關係的全部法律地位用法律行為加以移轉;法定原因,如繼承、營業合併、法人合併等原因自動發生移轉。
意定原因
典型的意定原因,有契約移轉(契約移轉)、契約加入和財產或營業移轉。這些原因都表現為雙方契約。在民法上作為概括移轉的根據的意定原因是有特定形式要求的,這是為了維護債的關係的特殊人身特性的需要。
如契約移轉,是指契約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將其契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轉給該第三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由該第三人承受契約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契約權利,承擔契約義務。 契約承受既轉讓契約權利,又轉讓契約義務,因而被移轉的契約只能是雙務契約。單務契約只能發生特定承受,即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不能產生概括承受。
法定原因
遺產繼承、夫妻財產或家庭財產合併、公司合併或法人合併或其他的法定原因(如合夥或無限公司解散、離婚或家庭解散、連帶債務人的內部求償等。)
企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企業合併後,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的移轉,屬於法定移轉,因而勿須徵得相對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發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單獨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應當保證在一般情形下能為相對人所知悉。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原債權債務即移轉於合併的新企業,該企業成為債的關係的當事人,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並且,債權的權利、抗辯和債務的從義務、抗辯權一併移轉。
生效要件
1.須有合法有效的契約存在
2.承受的契約為雙務契約
3.須原契約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契約承受的合意
4.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
承受效力
全部轉移
承受人取得了契約當事人的地位,享有原當事人享有的一切權利,承擔原當事人負擔的一切義務
而原當事人從契約關係中脫離出來,不再享有權利,也不再承擔義務。
部分轉移
承受人加入契約關係,其與一方當事人的關係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應視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