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花柳病麻瘋病罪明知自己患有花柳病或麻瘋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猥褻或姦淫,以致傳染給他人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傷害身體罪中特別傷害罪的一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傳染花柳病麻瘋病罪
- 外文名:Crime of Infectious Willow Disease and Leprosy
構成要件,法條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司法相關規定,
構成要件
(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患有花柳病或麻瘋病的人。
(2)本罪的行為是與他人進行猥褻行為或姦淫。他人指自己以外的人,包括配偶。猥褻行為是指性交以外同性或異性間滿足性慾的行為。姦淫則指兩性間的性交行為。
(3)行為人與他人進行猥褻或姦淫,鬚髮生將其花柳病或麻瘋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患有花柳病或麻瘋病,並加以隱瞞。不以具有將其病傳染給他人的意圖為必要。
法條依據
刑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司法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