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

為依法懲治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通過聲訊台傳播淫穢語音信息等犯罪活動,維護公共網路、通訊的正常秩序,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的規定,現對辦理該類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
  • 外文名: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law in criminal cases of Spreading Pornographic Electronic Information
  • 目的:制止淫穢信息傳播,維持生活秩序
  • 依據法律:《刑法》等
主要內容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檔案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三條 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 明知是淫穢電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直接連結的,其數量標準根據所連結的淫穢電子信息的種類計算。
第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台傳播淫穢語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六條 實施本解釋前五條規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具體描繪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體描繪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直接連結的;
(三)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和語音信息的;
(四)通過使用破壞性程式、惡意代碼修改用戶計算機設定等方法,強制用戶訪問、下載淫穢電子信息的。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為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幫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販賣、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等以實物為載體的淫穢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檔案、音頻檔案、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台語音信息。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和聲訊台語音信息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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