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安民,男,漢族,1969年10月生,大學學歷。曾任浙江省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2022年7月,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對傅安民作出逮捕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傅安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9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立案審查,依法雙開,決定逮捕,
人物履歷
曾任浙江省鎮海港中轉糧庫有限公司董事長、副總經理,浙江省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黑龍江綠色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省農發集團貿易部總經理,浙江省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浙江省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兼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12月,浙江省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傅安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浙江省紀委省監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舟山市監委監察調查。
立案審查
2022年1月,浙江省紀委省監委通報10起糧食購銷領域涉嫌違紀違法案件,其中:浙江省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傅安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浙江省監委指定管轄,2021年12月27日舟山市監委對其立案調查,2021年12月28日舟山市監委對其採取留置措施,2021年12月28日浙江省紀委省監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對其立案審查。
依法雙開
2022年6月29日,據清廉浙江訊息,浙江省紀委省監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舟山市監委對浙江省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傅安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傅安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薄,以權謀私。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並轉移、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規發放津補貼;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與管理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且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私設“小金庫”;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
傅安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傅安民開除黨籍處分;由浙江省監委駐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監察專員辦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由舟山市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22年7月,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對傅安民作出逮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