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通知
體育總局氣功中心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關於印發《健身氣功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健身氣功主管部門,各省級健身氣功協會,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發展體育培訓的意見》相關要求,規範健身氣功培訓機構管理,推動健身氣功培訓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健身氣功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體育總局氣功中心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
2023年10月25日
辦法全文
健身氣功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發展體育培訓的意見》相關要求,規範健身氣功培訓機構管理,推動健身氣功培訓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健身氣功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由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或中國健身氣功協會(以下簡稱“中心或協會”)認定的具有法人資格且具有培訓資質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心或協會負責制定培訓機構等級標準,設立業務管理平台,組織認定工作。
第二章 等級標準
第四條 培訓機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設定為:三級、二級、一級。
第五條 培訓機構達到以下標準可獲得中心或協會認定的相應等級:
(一)三級培訓機構:
1.有能容納60人以上開展健身氣功培訓的固定場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開展線上培訓需具有ICP備案(或ICP證書)或其他相關線上培訓資質證明;
2.有2名及以上健身氣功教學人員,條件為:健身氣功六段及以上人員(或一級及以上裁判員、高級及以上教練員)。
(二)二級培訓機構:
1.有能容納90人以上開展健身氣功培訓的固定場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開展線上培訓需具有ICP備案(或ICP證書)或其他相關線上培訓資質證明;
2.有3名及以上健身氣功教學人員,條件為:健身氣功七段及以上人員(或國家級及以上裁判員、國家級教練員)。
(三)一級培訓機構:
1.有能容納120人以上開展健身氣功培訓的固定場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開展線上培訓需具有ICP備案(或ICP證書)或其他相關線上培訓資質證明;
2.有4名以上健身氣功教學人員,條件為:健身氣功七段及以上人員(或國家級及以上裁判員、國家級教練員)。
第三章 申請及審核
第六條 申請成為培訓機構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須通過健身氣功業務管理平台向中心或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 健身氣功培訓機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二) 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 培訓場所情況介紹;
(四) 培訓師資資質證書;
(五) 開展線上培訓工作需提交ICP備案(或ICP證書)或其他相關資質證明;數據存儲、網路安全登記保護和數據隱私使用情況證明材料。
第七條 培訓機構所在屬地的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健身氣功協會)負責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並報中心或協會認定。
第八條 獲得認定的培訓機構須向中心或協會繳納等級認定費,有效期為4年,用於健身氣功項目的推廣工作。
第九條 獲得認定的培訓機構等級實行兩年一檢審核制,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三級培訓機構:
1.培訓學員人數不少於600人;
2.授段學員:一段不少於400人,二段不少於270人,三段不少於180人;
3.承辦三類及以上健身氣功培訓或三類及以上健身氣功賽事不少於2次;
4.所培訓學員獲三類及以上健身氣功賽事個人前八名不少於10人次。
(二)二級培訓機構:
1.培訓學員人數不少於1200人;
2.授段學員:一段不少於800人,二段不少於530人,三段不少於350人,四段不少於230人;
3.承辦二類及以上健身氣功培訓或二類及以上健身氣功賽事不少於2次;
4.所培訓學員獲二類及以上健身氣功賽事個人前八名不少於8人次。
(三)一級培訓機構:
1.培訓學員人數不少於2000人;
2.授段學員:一段不少於1400人,二段不少於930人,三段不少於620人,四段不少於410人,五段不少於270人;
3.承辦一類及以上健身氣功培訓或一類及以上健身氣功賽事不少於2次;
4.所培訓學員獲得一類及以上健身氣功賽事個人前八名不少於8人次。
第十條 年檢時需向中心或協會提交以下證明材料並繳納相關費用:三級培訓機構須繳納300元;二級培訓機構須繳納400元;一級培訓機構須繳納500元。
(一) 培訓學員人數證明材料;
(二) 段位授予情況證明材料;
(三) 已承辦健身氣功培訓、賽事證明材料;
(四) 培訓學員獲得健身氣功賽事名次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如達到高級別的培訓機構標準,可於年檢時提出相應等級的認定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繳納相應等級的認定費。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權利
(一)中心或協會認定的培訓機構可申請成為“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段位考評合作單位”。
(二)對獲得認定的培訓機構,中心或協會授予其相應培訓資質,不同等級對應不同培訓資質。
1.三級培訓機構成為段位考評合作單位後,可負責三段及以下的晉段考核、評審和管理;可負責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考核和評審;可優先承辦健身氣功三類及以下培訓或三類及以下健身氣功賽事或三級裁判員培訓或二級及以下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或初級教練員專項技能培訓或運動處方師培訓。
2.二級培訓機構成為段位考評合作單位後,可負責四段及以下的晉段考核、評審和管理;可負責三級裁判員或二級及以下指導員或初級教練員專項技能的培訓、考核和評審;可優先承辦健身氣功二類及以下培訓或二類及以下健身氣功賽事或二級及以下裁判員培訓或一級及以下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或中級及以下教練員專項技能培訓或運動處方師培訓。
3.一級培訓機構成為段位考評合作單位後,可負責五段及以下的晉段考核、評審和管理;可負責二級及以下裁判員或一級及以下指導員或中級及以下教練員專項技能的培訓、考核和評審;可優先承辦健身氣功一類及以下培訓或一類及以下健身氣功賽事或一級及以下裁判員培訓或國家級及以下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或高級及以下教練員專項技能培訓或運動處方師培訓。
(三)獲得認定的培訓機構享有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官網專門推介的權利。
第十三條 義務
(一)獲得認定的培訓機構須嚴格執行《健身氣功管理辦法》及本辦法。
(二)獲得認定的培訓機構須完善學員管理檔案以備查驗。
(三)獲得認定的培訓機構須按時繳納等級認定費及年檢費。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 中心或協會對培訓工作業績突出的培訓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對年檢不達標的培訓機構,視情況給予約談有關負責人、通報、撤銷等級資格等處理。
第十六條 獲得認定的培訓機構出現以下情況之一, 由中心或協會撤銷其等級。
(一)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擾亂社會治安;
(二)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給健身氣功工作造成不良影響;
(三) 使用非正常手段獲取等級認定;
(四) 傳播國家明令禁止的有害功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健身氣功培訓機構等級標識由中心或協會統一製作、發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擁有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