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損失委託是客戶為了保障既得利益或限制可能蒙受的損失,委託經紀人在股價變動到某一水平時,按市價買賣股票的委託方式。它主要分為停業損失購買委託和停業損失出售委託兩種。前者是客戶委託經紀人在股價上升到某一程度時,為其買入股票的委託方式; 後者是客戶委託經紀人在股價下降到某一水平時,為其賣出股票的委託方式。
其主要特點是: ①經紀人執行委託時,買賣股票的數額是固定的。也就是說,經紀人必須按照客戶的委託完成規定數額的股票買賣。②價格不是固定不變的,即經紀人為了完成規定數額的股票買賣,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客戶指定的價格。停業損失委託主要有: ①保障既得利益,當客戶預計某股票的價格將要上漲,就以每股60元的市價購入該股票200股,假如以後該股票的價格果然上升到70元每股時,客戶每股獲得賬面利潤10元。這時,客戶希望股價繼續上漲,以便獲得更大的利潤。與此同時,根據情況分析,下一階段的股價卻有下降的趨勢,客戶擔心股價下跌會使其目前所獲利潤減少,甚至虧損 (如每股跌到60元以下)。於是就向經紀人發出停止損失指令,要求經紀人在股價一旦下跌到58時,立即拋出全部股票200股,以保證其每股可得利潤8元,防止股價繼續或突然下跌而蒙受更大損失。②限制可能遭受的損失。上例為客戶以每股60元的市價買入200股之後,深知股市變幻莫測,擔心萬一股價變化與其預料的相反將蒙受損失,於是就向經紀人發出停止損失指令,要求經紀人在股價一旦跌到68元時,立即拋出全部股票。假如以後股價真的下跌,經紀人便在每股58元右左時執行委託,按市價出售股票。這樣,以後股價不斷的跌落,損失已被控制在每股2元的限度內,如果客戶不使用停止損失委託,一旦出現股價變化與其預計的情況相反時,其損失將難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