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刑之例

司法制度。清制, 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前十日、夏至前十日,內外所有立決重犯及秋審、朝審處決重囚,俱停止執行死刑,牢固監禁,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後正法。其五月內交六月之節,及立秋在六月內者,亦停正法。但同時又規定,凶盜逆犯、干涉軍機,應行立決者,不得拘泥停刑之例,仍即隨時辦理。另外,若遇慶賀、祭祀、齋戒、封印之期,元宵、端午、中秋、重陽令節,每月初一、初二日,四月初八日,及素服日期,皆停刑,不得決罰拷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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