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通謀虛偽結婚行為)

假結婚(通謀虛偽結婚行為)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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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指一種通謀虛偽結婚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假結婚
  • 拼音:jiǎ jié hūn
  • 釋義:從法律上說,“假結婚”實際上是一種通謀虛偽結婚行為,通俗來講,就是指男女雙方為了達成其他目的,在締結婚姻關係時約定婚後不共同生活,且雙方之間並不行使夫妻權利和義務,待目的達成後再辦理離婚手續的行為
詞語釋義,三大特點,法律規定,

詞語釋義

通俗來講,就是指男女雙方為了達成其他目的,在締結婚姻關係時約定婚後不共同生活,且雙方之間並不行使夫妻權利和義務,待目的達成後再辦理離婚手續的行為。

三大特點

通謀虛偽結婚有三大特點:
一是雙方當事人對虛假結婚是明知的,不存在欺詐、脅迫或錯誤的情形;
二是當事人並不希望在二者之間發生真正的結婚的法律效力;
三是雙方明確向婚姻登記機關做出願意締結婚姻的表示意思。

法律規定

在一般的通謀虛偽行為的情形中,雙方均明知對方內心真意,自然無保護雙方當事人之必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明確了通謀虛偽表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效力――無論主觀惡意與否,當事人之間的通謀虛偽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於通謀虛偽結婚行為的效力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因此,只要結婚行為滿足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且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事由,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以規避限購政策為目的的結婚動機,也不能成為使結婚法律行為無效的原因。故在《婚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否定通謀虛偽結婚的法律效力時,不應當否定通謀虛偽結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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