倌用證修改

倌用證修改是指對已開出信用證的其中某些條款進行修改的行為。開證申請人(進口商)或開證行因工作疏忽,或應受益人(出口商)供要求,都可能形成對信用證某些條款的修改。信用證的修改,關係到信用證有關各方權利和義務的改變,因此,不可撤銷信用證的任何修改都必須徵得有關各當事人的同意始能生效。

如果信用證的修改是由受益人主動請求,須徵得開證申請人同意,並由其向開證行申請修改並經開證行轉告知受益人;如果修改是由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提出,受益人接受通知後,可視修改內容表明同意或不同意。如果受益人未能及時提出異議或未退回修改書,即被視為同意修改。修改後的有關條款即為信用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關修改信用證的函電,應附於信用證一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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