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性與犯罪是指犯罪原因研究中的一種觀點。指個性與犯罪之間的關係。關於個性的概念,目前在心理學界,尚無一致公認的定義。西方一些學者把個性看做存在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之外的“抽象之物”,認為先天素質是個性唯一的決定條件,完全否認後天的實踐、生活和教育作用。從這一觀點出發,在論證個性與犯罪的關係上,也必然出現偏差。最早提出個性與犯罪關係的犯罪人類學派,僅僅從人的生物學角度出發,認為犯罪是行為個體“隔代遺傳”的表現,是“天生”的,因而得不出正確的結論。
犯罪心理學家弗洛伊德則從“精神分析論”出發,認為制約人整個肉體生命行為的動力是性本能,它是犯罪行為的基礎,預先決定著人將犯何種罪行:犯罪則是個性自然本能傾向的顯露。我國學者則一般認為,個性不是什麼抽象物,它是個人意識的體現,是人的一種穩定、本質的社會品質。個性不是單純先天的遺傳物,人的遺傳素質只能影響個性的發展,而不能預先決定個性的發展。因此,個性的形成和發展是多因素的產物,其中,素質是前提,是可能性,社會環境是決定的因素,教育起主導作用,實踐是重要途徑。一個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與其個性心理素質有關,但後天環境對其個性的培養和訓化所呈現出的狀態則是關鍵因素。研究犯罪與個性的關係,是預防犯罪的重要課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