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名。清代戶部每年額定支出主要有十五項,修繕之款為其中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修繕之款
- 外文名:Maintenance section
- 性質:財政名
- 類型:現代詞
清制,凡各省河湖堤堰有關民田水利工程,準許借動司庫銀兩興修,分年攤征還款, 免其報銷; 各項歲修工程,有動用發商生息銀者,事竣應核實報銷;文武官員借項修理衙署,文職準借閒款,武職準借空缺扣半養廉銀,均應於應得養廉銀內分限扣還;駐防官兵修理兵房,準借銀兩在餉銀內分限扣還。此外,山西、江蘇、安徽、江西、陝西、雲南等省綠營營房,每間每年給修理銀二錢或三錢不等, 墩台、木樓、牌坊,每項每年給銀五分;河南每年動支州縣公費銀一百八十兩至三百兩不等,廣西每間歲給銀二錢至四錢不等。貴州大路每塘給銀二兩, 僻路五錢。河工銀兩,除另案工程臨時奏辦外,其他每年歲修、搶修銀及各省修理渠堰歲修銀數,均由工部制定規章並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