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關於文化藝術、新聞宣傳、廣播電影電視事業、新聞出版、旅遊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
(二)負責或參與研究擬定全縣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促進文化和旅遊與相關領域的融合發展,指導培育文化和旅遊新產品、新業態。
(三)負責全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業發展的綜合協調,統籌推進相關綜合改革;指導全縣旅遊目的地、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線路的規劃和開發;承擔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重要旅遊項目建設的論證和推進工作。
(四)負責制定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組織全縣文化和旅遊形象推廣活動;負責文化和旅遊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區域合作;指導協調全縣文化和旅遊節事活動相關工作。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協調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負責旅遊統計和行業信息發布工作。
(五)負責統籌協調全縣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統籌全縣旅遊景區管理,指導協調全縣景區開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支持旅遊度假區發展和促進旅遊休閒、旅遊消費的政策措施;指導建立全縣智慧旅遊、旅遊集散、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體系。
(六)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規劃、指導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穩步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標準化、均等化建設。
(七)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八)指導、管理全縣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文化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的發展。
(九)指導、管理文物保護、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履行文物安全與保護的職責,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申報工作,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指導旅遊安全和旅遊應急救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
(十)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研究文化和旅遊市場的發展態勢,制定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的發展規劃;負責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精神文明、誠信體系建設;負責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負責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網路文化市場等管理工作。
(十一)歸口管理全縣的出版業、印刷業以及書報刊發行。指導對從事新聞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對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負責出版物內容監管,擬定全縣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出版物市場的調控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對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負責印刷、複製業的監管。
(十二)負責組織、協調“掃黃打非”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廣播影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指導協調全縣廣播影視事業、產業發展,管理全縣性重大廣播影視活動,監督管理廣播影視節目、視頻點播業務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負責實施全縣廣播影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和退出管理,指導全縣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全縣境內地面衛星接收設施安裝和使用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十四)指導和組織全縣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按照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旅遊事業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多層次地培養各類專業人才。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黨建、文電、會議會務、政務信息、紀檢監察、機要保密、綜治信訪、後勤、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檔案、年鑑、史志、統戰等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考核、教育培訓、勞動工資、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內外聯絡、接待和協調工作;負責文化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編制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二)藝術和公共服務股。負責擬定文化和旅遊的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事業發展規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組織、協調、監督實施。擬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對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計畫、措施,指導、管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對外及港澳台交流推廣活動。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縣級以上水準及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藝院團。指導、管理全縣社會文化、文學、藝術事業,組織、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演出、科研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和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專業藝術劇院和民間劇團建設,指導、監管全縣專業文藝演出機構。組織開展全縣專業藝術人員業務培訓。負責文化和旅遊發展基金和扶持獎勵政策的具體工作。指導縣級公共文化場館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和中央、省市文化藝術基金的申報。負責“農村文化三項活動”的開展、統計、上報工作。
(三)產業發展股。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指導全縣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和開發。協調文化和旅遊產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縣文化旅遊產業發展。企業文化旅遊資源普查、建立項目庫,統籌協調全縣文化和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建設、管理及景區開放工作。參與重大旅遊項目論證、指導和推進工作;負責文化、旅遊產業項目引導資金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文化、旅遊產業相關統計、分析與評估工作;負責建立健全縣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檔案。推進文化、旅遊產業交流與合作;聯繫、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工作;負責招商引資和企業幫扶工作。負責鄉村旅遊產業發展。
(四)市場開發股。制定並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市場開發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旅遊線路的規劃和開發;制訂並實施全縣文化、旅遊創意產業發展規劃;牽頭開展全域旅遊示範區創建工作;負責全縣國家3A級以上景區的創建工作;負責鄉村旅遊、旅遊達標創建及評星評級相關工作;負責旅遊廁所革命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人才教育培訓、導遊管理、人才交流、旅遊諮詢等服務;指導紅色旅遊工作。
(五)宣傳推廣股。負責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的策劃宣傳,擬定文化和旅遊市場行銷戰略並組織實施。承擔、策劃全縣特大型文化和旅遊節事活動及相關專題活動、市場行銷活動,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和旅遊產品宣傳推廣等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演藝項目開發。負責政務網站、數據平台、新媒體管理和信息報送、政務公開、精神文明、網路輿情、新聞發布工作。
(六)廣電股。負責制定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及視聽類新聞媒體科技規劃;負責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傳輸覆蓋網建設和監測監管工作,指導新技術的推廣運用;負責組織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等重點工程建設。擬定全縣電影事業、產業的發展規劃;指導、監督管理電影放映工作;對廣播電視播出(轉播)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監督管理;組織相關人員開展安全播出業務學習、培訓;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做好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和安全防範工作;制定、修訂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應急預案。
(七)新聞出版股。擬定新聞出版業的發展規劃、調控目標、調控措施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報刊出版活動(含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監管和內容的審讀、輿情分析工作。負責聯繫、指導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對本縣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監管。指導農家書屋開放。
(八)文物保護與博物館股。負責制定全縣文物保護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全縣文物保護利用規劃;組織開展全縣文物資源調查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文物保護和利用、考古等工作;承擔博物館管理制度規範和業務指導工作;協調指導博物館科技化、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的推動落實工作;協調、組織博物館際間的交流與協作;協助做好民間文物拍賣及文物藝術品市場的監管工作;承擔文物保護單位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協助做好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工作。開展文物的認定、定級、建賬和建檔工作;協調、監督、指導文物的保護利用,參與指導文物重大項目的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文物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等工作。
(九)市場監管股。負責全縣文化和旅遊行業服務質量的提升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文化和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文化和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誠信體系、標準化建設;承擔協調假日旅遊工作和安全協調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監測全縣文化和旅遊產業經濟運行,負責旅遊統計和行業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做好各項文化和旅遊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諮詢服務;承擔機關行政複議答覆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行政許可服務股。負責許可權內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相關工作。負責全縣遷建廣播電視設施上報審核,承辦電影放映單位建立與撤銷的審批工作和農村電影發行、放映單位建立與撤銷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安裝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許可證的發放工作。受理新聞出版發行單位、印刷企業的設立申請及年檢工作。
機關黨、團、工會、婦女組織按有關章程設定。
現任領導
局長:梁 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