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配套規定》是《法律及其配套規定叢書》編寫組編寫,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05月出版的書籍。
基本介紹
- 書名:信訪條例配套規定
- ISBN:9787509318379
- 定價:14.00 元
- 出版時間:2010年05月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1.以法釋法:將與主體法條文聯繫緊密、能直接對主體法條文有注釋說明作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條文置於主體法條文之下,標明效力層級,從最權威的角度對主體法條文進行解讀。
2.請示答覆:收錄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對於具體問題的請示答覆,這些請示答覆是對具體法律適用的問題或具體案件的處理所作出的答覆,反映了對某一具體問題或個案的處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3.條文注釋:對主體法條文以及密切聯繫的條文進行綜合適用解釋,注釋法條中的重點、難點,幫助讀者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緊扣法律條文,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
圖書目錄
信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信訪界定]
第三條 [信訪原則]
第四條 [信訪原則]
第五條 [信訪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條 [信訪機構職責]
第七條 [信訪工作責任制]
第八條 [信訪獎勵制度]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 [信訪渠道公開]
第十條 [信訪接待日制度]
第十一條 [信訪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投訴請求的查詢]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機制]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 [信訪指向事項]
第十五條 [信訪提出對象]
第十六條 [信訪的提出]
第十七條 [信訪提出形式]
第十八條 [信訪代表]
第十九條 [信訪客觀性要求]
第二十條 [信訪秩序]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信訪處理]
第二十二條 [信訪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共同受理]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變更時信訪的受理]
第二十六條 [緊急信訪事項]
第二十七條 [重大信訪信息的控制]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八條 [信訪人員職責]
第二十九條 [信訪的採納]
第三十條 [迴避]
第三十一條 [信訪處理程式]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 [信訪辦結期限]
第三十四條 [複查]
第三十五條 [覆核]
第三十六條 [信訪改進建議]
第三十七條 [信訪建議]
第三十八條 [信訪處分建議]
第三十九條 [信訪分析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侵犯信訪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失職行為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不作為行為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信訪失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法透露檢材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 [信訪信息違法行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打擊報覆信訪人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信訪人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捏造、誣告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單位信訪工作]
第五十條 [涉外信訪]
第五十一條 [實施日期]
配套法規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1997年5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節錄)
(2005年8月28日)
涉訴信訪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
(2007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法院信訪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處接待來訪工作細則
(1980年6月20日)
行政信訪
衛生信訪工作辦法
(2007年2月16日)
環境信訪辦法
(2006年6月24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
(2006年1月4日)
建設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
(2005年11月10日)
財政部信訪工作辦法
(2005年8月22日)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
(2005年8月18日)
農業部信訪督查督辦工作方案
(2005年7月7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工作規則(試行)
(2005年7月14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
(2005年5月26日)
人事部信訪工作規定
(2005年5月13日)
教育信訪工作規定
(2004年10月26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信訪處理辦法
(20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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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答覆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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