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瑞祥等挖棺案,發生於嘉慶二十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俞瑞祥等挖棺案
- 發生地點:浙江
- 發生時期 :嘉慶二十年
- 涉及人物:俞瑞祥
案件記載,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嘉慶二十年(公元1815年)的浙江省。案朵影章囑犯俞瑞祥是鄉間慣匪,與乞丐張阿三為伴拘頁櫻灑,住在一間閒置的空厝屋內。一天,俞瑞祥挖竊棺內什物。三人先後到宋王氏等家厝屋內,偷取棺內香木、朝珠等物,賣悼局拘錢花用。該撫緝獲俞瑞祥、張阿三到案,嚴訊該犯等。查知,該犯等燒竊棺木十個,並未開棺見屍,也未損傷骨殖,於是,該撫將俞瑞祥等依照“積匪慣賊例”,判以充軍。案情上報,刑部詳核案情。俞瑞祥等盜竊棺內什物,據該犯的供稱是用火燒焦棺木,再行挖洞偷竊,此事非頃刻能成。據該犯稱,半月之內共去三次,共挖十棺,同夥只有三個人,怎么能一夜連竊數棺?該犯所供燒洞盜竊之言,難以憑信。棺內香木、朝珠掛在屍身脖子上。該犯燒穿之洞據驗長寬二至三寸多,無法伸手取香木朝珠;若不是撬開棺蓋,簽乎移動屍身,很難模到朝珠。該撫聲稱並未損及骨殖,顯然是為該犯等開脫罪行。該撫對這些情節都沒有詳細訊明,而將該犯等依照“積匪慣賊例”擬軍罪,不僅引例不妥,而且情節也有不清楚之處。後案情上奏皇帝,嘉慶皇帝同意刑部對案情的分析,傳旨令該撫親自提審案犯,詳細訊明,如有開棺見屍的情節,就按例判罪,不能再庇護含混。該撫遵從御旨,再次提審該犯等,查明該犯等確實是橇開了棺蓋竊取盡財物。於是將犯等依照“發冢開棺碑滲少見屍律”判以絞監候。本凳去全案的審理判決,該撫最初確實沒有審出實情,以致引例誤判。刑部在詳核案情時,抓住了案情不實之處,其分析判斷己提霸有理有據,避免了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