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公司發展規劃管理指引
- 發文字號:保監發〔2013〕18號
- 印發時間:2013年3月12日
- 發文機關:中國保監會
- 類 別: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要素,第三章 制 定,第四章 實 施,第五章 監 督,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工作,切實發揮發展規劃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引領作用,提高公司科學發展水平,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發展規劃,是指保險公司根據現實狀況和未來趨勢制定的發展目標、經營戰略和保障措施,是公司規劃期內經營發展的基本綱領。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情況科學確定發展規劃期,發展規劃期一般為三年或五年。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於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保險組織參照執行。
第四條 保險公司發展規劃應當具有科學性、戰略性和可操作性,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和監管要求,與公司經營狀況、管理水平和人才儲備情況相匹配。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由董事會負責的發展規劃工作機制,完善組織架構,建立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
保險公司董事長領導發展規劃工作。董事會發展規劃委員會(或其他專業委員會)負責發展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評估等工作。
保險公司監事會對發展規劃的制定、實施和評估等工作進行內部監督。
保險公司總經理負責發展規劃的組織實施。保險公司應當設定專職部門或指定相關部門,在董事會和總經理的領導下承擔發展規劃相關具體工作。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發展規劃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要素
第七條 保險公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公司戰略目標、業務發展、機構發展、償付能力管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基礎管理、保障措施等規劃要素。
第八條 公司戰略目標應當充分考慮巨觀經濟金融形勢、保險市場供需狀況、公司自身優勢與劣勢等因素,體現差異化特色,明確市場定位和發展目標。
第九條 業務發展應當包括業務規模、業務結構、渠道發展和再保險等。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範圍和監管要求,根據公司資本金狀況和股東持續出資能力,制定分年度目標。
第十條 機構發展應當包括經營區域範圍、分支機構類型和數量發展計畫及退出安排等,明確規劃期內省、市各級分支機構年度發展的目標和措施。
機構發展計畫應當符合保監會關於機構準入、退出的總體要求,並與自身的經營管理情況相匹配。
第十一條 償付能力管理應當合理預測公司盈利水平和償付能力狀況,保證償付能力充足,並根據償付能力管理制度,提出不同假設條件下的償付能力最佳化方案。
第十二條 資本管理應當根據公司業務規模、分支機構擴展情況、盈利水平、償付能力狀況,合理預測規劃期內的資本需求,建立科學的資本補充機制。
第十三條 風險管理應當包括保險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和發展趨勢,確定適當的風險限額和風險偏好,明確風險管理措施和程式,建立風險監測、預警和處置機制。
第十四條 基礎管理應當包括企業文化、人才發展、信息建設等內容。
(一)企業文化方面應當包括企業精神、品牌建設、誠信建設、社會責任等。
(二)人才發展方面應當包括人才需求、人才結構、人才儲備和人才培訓等,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人才招聘、激勵和管理機制。
(三)信息建設方面應當包括硬體系統建設、管理系統建設、數據安全管理等,確保信息系統建設對保險公司業務發展和風險管控的有效支持。
第十五條 保障措施應當包括制度建設、組織機構、任務分解、考核評估、宣傳引導等。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公司的發展規劃還應當包括擬進入和退出的行業領域和管理模式等主要內容。
對保險集團現有的非保險金融類企業和非金融類企業,保險集團公司發展規劃中應包括該企業未來三年或五年發展的相關內容。
第三章 制 定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充分調查研究、科學分析預測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董事會相關專業委員會應當依據相應的職權和程式,制定議事規則,明確會議召開程式、表決方式、提案審議、保密要求和會議記錄等。
第十九條 董事會相關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公司經理層和有關部門對發展規划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學論證,形成發展規劃建議方案報董事會審議。
發展規劃建議方案應當吸收主要股東和監事會意見。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和外部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認真審慎審議董事會相關專業委員會提交的發展規劃建議方案,確保公司發展規劃科學、可行、完整。
第二十一條 發展規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股東大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二條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根據發展實際和外部環境變化,加強對其成員公司發展規劃工作的管理,做好集團公司本級與各成員公司發展規劃的統籌協調,確保集團整體規劃目標和成員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三條 新設立保險公司制定的三年發展規劃,須經公司創立大會通過。
第四章 實 施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規劃部門應當依據發展規劃提出年度分解計畫和落實措施,報董事會和經理層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發展規劃中的機構發展計畫。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規劃部門應當定期收集和分析相關信息,加強對發展規劃實施日常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將有關情況報董事會和經理層。
第二十七條 因巨觀經濟形勢、金融行業政策、保險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需對發展規劃做出調整的,由保險公司規劃部門提出建議報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每年末應當根據分支機構建設情況對發展規劃中的機構發展計畫做出調整,並報保監會。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規劃部門應該加強對年度任務的落實情況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董事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和公司經理層。
第三十條 董事會相關專業委員會應在發展規劃的年末和規劃期末,組織開展規劃實施評估工作,編制評估報告,報董事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監事會應當在年度會議上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審議並提出監督意見。
第三十二條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對其成員公司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定期評估,通過資本管理、人事任免、績效考評等手段,對成員公司發展規划進行調整和完善,確保集團整體發展規劃的落實。
第五章 監 督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發展規劃應當在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保監會。發展規劃內容不符合行業規劃和監管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公司予以調整。
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為公司發展規劃工作的聯繫人和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 公司規劃涉及資本金、業務規模、機構發展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公司規劃管理制度進行調整,並向中國保監會做出說明。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公司上一年度規劃實施情況全面評估報告,其中包括保費收入、總資產、利潤率、償付能力充足率、分支機構建設等重要指標年度完成情況與規劃目標的差異情況。
第三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組織開展對保險公司發展規劃自我評價的外部監督工作,內容包括制度建設、基本內容、制定程式、調整頻率、實施結果、評估工作、材料報送等項目。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於每年6月底前負責組織開展保險公司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年度評價,評價結果與機構準入、資金運用、產品審核、資本管理、償付能力等監管工作相關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