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投資者條例是為保護證券及其他財產投資者權益的法律條文。於1974年2月13日頒布,3月1日起生效,其後於1983和1989年重新修訂。 該條例共有8條,它從以下兩方面給予投資者保障: ①規定禁止有關人士運用欺詐或誤導的手段,引誘投資者買賣證券或參與投資安排; ②規定對有關宣傳投資的刊物發行實施管制,禁止擅自刊登未經證監會事前核准的投資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