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計算機軟體示範條例

保護計算機軟體示範條例,是指由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起草,供各國參考使用,或參照它制定有關的國內法。該示範條例的基本原則是把計算機軟體作為一種類似於文字作品的保護對象,給予類似於著作權但又與著作權不完全相同的專有權。示範條例要求其保護對象必須是獨創的,必須體現了創作者一定的精神勞動。示範條例所授予的專有權保護期比著作權保護期短(或與最短的著作權保護期長短相當)。它的保護期是從程式付諸使用起20年,對於未付諸使用的程式或其他軟體,保護期也不得超過從編製成功之日起25年。

同時,該示範條例宣布:本法與專利法、不公平競爭法及著作權法給予軟體的保護並存,而不互相排斥。該法還規定,保護範圍不得擴大到編製程序所依據的那些基本概念;規定了工資作者在工作崗位上編制的程式,專有權歸其僱主或工作單位所有;專有權可以轉讓,可以發放使用許可證等。至今還沒有一個國家實際採用這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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