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少數者條約

保護少數者條約(Treati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規定公正和平等對待在種族、宗教和語言方面屬於少數人的條約。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主要協約國與參戰各國同波蘭(1919年6月28日)、捷克斯洛伐克(9月10日)、南斯拉夫(9月10日)、羅馬尼亞(9月9日)、希臘(1920年8月10日)曾經訂立保護少數者條約,其中大體上都規定:所有國民,無分種族、語言和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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