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用提扣

保用提扣,清代鹽稅之一。潞鹽雇腳押運,由保頭經理,腳價由運販付給。同治八年(1869)例定,統一在鹽引中提扣保用:每鹽一名,晉陝扣銀四錢,豫靈扣銀七錢三分三厘,隨課交納。按照引額,歲應徵銀兩乾八百八十五兩三錢三分九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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