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根據《保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保發〔2010〕21號)精神,設立保山市歸國華僑聯合會,列入群團機構序列,正處級,加掛保山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山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 行政級別:正處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主要職責

(一)保山市歸國華僑聯合會主要職責
1、密切聯繫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了解和反映僑情民意,加強團結、廣泛溝通、化解矛盾;加強歸僑、僑眷的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為改革、開放、穩定、發展服務。
2、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和海外僑胞在我市的正當權益;反映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意見和要求。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推薦人大和政協中的歸僑、僑眷代表、委員的人事安排工作,為他們履行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職能提供服務。
4、促進海外僑胞與我市進行經濟合作和科技交流,興辦企業服務。
5、宣傳黨和政府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歸僑、僑眷的先進事跡,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我市興辦文教衛生和其他公益事業服務。
6、研究提出保山市僑聯的工作方針、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市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指導我市縣(區)僑聯工作。
7、研究新世紀僑聯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特點,以華僑農場和涉僑任務較重的縣(區)為重點,加強僑聯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
8、承擔市委、市政府授權的有關事項。
(二)保山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部門對僑務工作的指示、決定;研究擬定我市僑務規章並負責監督檢查貫徹執行;調查研究國內外僑情和我市僑務工作情況,向上級部門提供僑務信息;制訂我市僑務工作發展規劃;指導縣(區)僑務工作。
2、對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華僑、華人和歸僑、僑眷工作進行必要的統籌、協調。
3、研究提出我市華僑、華人工作建議,開展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的團結友好工作;通過僑務渠道開展對台工作。
4、研究提出引進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資金、技術、人才的政策建議;推動引進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的開展,歸口管理我市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的捐贈工作。
5、統籌、協調我市僑務宣傳工作;開展對華僑、華人的宣傳、文化交流及華文教育工作。
6、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和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投資者在我市的合法權益;開展歸僑、僑眷和港澳同胞眷屬工作。
7、負責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華僑和港澳同胞到我市定居的工作。
8、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保山市僑聯僑辦內設4個機構,正科級。
(一)秘書科(辦公室)
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擬定年終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上報重要信息;協助領導處理日常工作;承擔內外聯絡、協調和日常接待工作;負責機關的檔案收發、管理、信訪、檔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負責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車輛的安排及管理;負責專項資金及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的人事、幹部、勞資、機構編制工作。
(二)國外科(對外聯絡科)
負責對海外僑情的調查研究並提出華僑、華人工作的政策建議;統籌協調我市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及其社團工作;開展僑務對台工作;負責受理我市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捐贈工作;辦理報請副廳級以上領導接見海外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重要社團、重要人物和知名人士的工作;研究我市涉僑經濟科技工作並提出政策建議;推動華僑、華人、港澳同胞與我市開展經濟、科技的合作與交流;承擔協調我市涉僑經濟投訴工作;負責僑資企業的聯繫服務工作。
(三)國內科(對內聯絡科)
負責僑務政策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工作;研究提出新形勢下依法保護歸僑、僑眷權益的工作意見和建議;指導縣區僑務部門開展歸僑、僑眷和港澳同胞眷屬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僑務扶貧、救濟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管理歸國華僑和港澳同胞到我市定居的工作;負責新移民眷屬工作;負責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的信訪工作;依法保護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我市的合法權益;負責縣區僑聯領導班子成員歸僑、僑眷身份的審核和備案工作;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我市人大中歸僑、僑眷代表和市政協中僑聯界別委員的人事安排工作。
(四)文教科
負責對海外文化交流、華文教育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開展對華僑華人的宣傳、文化交流工作;統籌協調我市華文教育工作;組織並開展好外派教師、華文教師培訓班、華文教師學歷培訓工作;組織並開展好各類漢語教材傳送工作;組織並開展好華裔青少年冬(夏、秋)令營活動。

人員編制

保山市僑聯、僑辦行政編制6名,編制控制數4名,工勤編制1名,總編制11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3名,僑聯主席(僑辦主任)1名(正處級),僑聯副主席(僑辦副主任)2名(副處級),科級領導職數4名。

附則

(一)中共保山市委機構編制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中共保山市委機構編制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保山市委機構編制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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