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程及辦法;對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實行業務領導,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法規;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並審核縣(區)及縣(區)政府所在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審核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批除縣(區)政府所在地鄉(鎮)外的其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承辦國家和省立項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件;組織開展有關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的研究、合作與交流。
(三)監督檢查全市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全市耕地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的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報國家和省批准的農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監督土地利用、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
(五)擬定全市地籍管理、測繪行政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六)組織實施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工作;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制度;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審核備案,審批報批土地使用權、礦產權處置方案。
(七)組織全市轄區內34種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及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備案;負責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違法行為。
(八)負責全市地質勘查活動的監測管理工作;協助調查轄區內礦業權設定情況,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問題;協助調處探礦權屬糾紛,配合查處無證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違法採礦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九)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劃定礦區範圍、審批採礦權、頒發採礦許可證;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協助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協助上級機關劃定礦區範圍,審查採礦權授予、轉讓;配合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調處採礦權屬的爭議糾紛,協助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的採礦權益,組織實施礦產開發和監督管理。
(十)監督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環境的恢復與治理;組織開展地熱、礦泉水等礦產資源評價、監測,並對其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擬定全市國土資源財務管理實施意見;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制定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保山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能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內設9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督查、檔案、機要保密、信訪、接待、保衛等工作。管理機關服務工作。
政策法規科(執法監察室)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政策規定,制訂有關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辦法;組織協調局機關內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組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起草綜合性國土資源管理政策規定;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重大事件;業務領導執法監察隊的工作。
地籍測繪科
制訂地籍管理辦法,制訂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規程在全市的實施方案、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並指導各縣(區)開展糾紛調處工作;制定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開展土地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等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負責報國家、省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工作;負責測繪行政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和測繪隊伍資質審核工作。
規劃科
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依法實施監督;指導、審核縣(區)及縣(區)政府所在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參與上報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協調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實施國家、省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新技術、新知識的推廣運用。
耕地保護利用科
制定耕地特殊保護,鼓勵耕地開發和移民搬遷的規定、辦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承辦上報國家、省政府批准的農地轉用、徵用、農村居民建設農地轉用、土地開發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指導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
地質環境科
制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規定、辦法;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地質災害和地熱資源動態檢測、評價和預報;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審核上報地質災害評估機構資格;參與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蹤跡保護區,組織保護本市範圍內的地質蹤跡。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科
承擔探礦權的審查、登記發證、變更、延續、保留、註銷等工作;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保護合法探礦權;組織審查上報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依法收繳有關探礦權的規費;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登記、統計,管理地質資料,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負責審批礦山閒坑地質報告;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負責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參與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組織開展地熱水、礦泉水等礦產資源評價、監測,並對其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考核、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承辦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和縣區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具體工作;起草編制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培訓教育規劃,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做好上級部門和市組織、人事部門交辦的其他組織人事管理工作。
財務科
匯總編制落實年度國土整治、土地利用、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地質災害防治等所需經費計畫;負責國家、省、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業務經費及其他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有關規費徵收、使用管理;管理國土資源國有資產,對機關及直屬視野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進行管理;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計畫;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財務會計制度;指導下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進行監督和審計;負責市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徵收管理;負責市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
地圖信息
地址:同仁路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