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二手車流通管理規定

《保定市二手車流通管理規定》由保定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7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二手車流通管理規定
  • 地方:保定市
  • 類型:通知
  • 內容:二手車流通管理規定
規定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權益,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2005年2號令)和《河北省二手車流通管理規定》(冀商建設字〔2013〕10號)及《河北省商務廳關於下發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冀商建設字〔2012〕1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二手車交易及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機車。
第三條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二手車經營主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鑑定評估的企業。
第五條二手車經營行為是指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鑑定評估等。
(一)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銷售二手車的經營活動。
(二)二手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經營活動。
(三)二手車經紀是指二手車經紀機構以收取佣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車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營活動。
(四)二手車鑑定評估是指對二手車技術狀況及其價值進行鑑定評估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二手車直接交易應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第七條二手車流通監督管理遵循破除壟斷、公平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市商務、公安、工商、國稅、地稅部門按其管理職責,負責二手車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商務局是全市二手車流通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對二手車流通管理和交易行為規範的制定;負責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對是否符合城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提出意見;依照職能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二手車市場治理整頓;負責二手車流通信息匯總上報;負責對外商投資申請人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經紀機構、鑑定評估機構的審核報批工作。
第九條市公安局主要負責治安管理,打擊查處走私、非法拼(組)裝、盜竊、搶劫等違法違規交易的車輛。依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範》(102號令)審查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或憑證(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
第十條市工商局主要負責二手車交易市場及二手車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負責發放營業執照;負責推廣使用國家工商總局指定的《二手車買賣契約》;依法查處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主體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定期公布違規企業名單;維護二手車市場秩序,保護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市稅務部門主要負責徵稅和發票的監督管理。市國家稅務局主要負責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企業《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依據營業執照和市商務局統一發放的《二手車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通知書》及《稅務登記證》,向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發放《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市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鑑定評估公司使用服務業的發票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保定市汽車的保有量每增加10萬輛或二手車的交易量每增加2萬輛,增設一處二手車交易市場;
(二)選址符合保定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
(三)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配套設施,經營場地面積不少於20000平方米。交易大廳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具有查詢車輛檔案、查驗車輛法定證明及憑證、鑑定評估、列印交易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等功能。設有車輛展示區,標誌明顯,車輛展示區域面積不少於10000平方米。設定專用試車場地,配備必要安全防護設施;
(五)經營場地應為申請人具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商業用地。
第十三條設立二手車經營主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場地面積應滿足經營需要;
(三)二手車經銷企業應符合保定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
(四)二手車經紀公司應進駐二手車交易市場;
(五)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應由市商務局依據《河北省商務廳關於下發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規定的條件和時限審批;
(六)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並按《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經省商務廳批准。
第十四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的企業或個人,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或二手車經營主體,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下列車輛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
(一)已報廢或者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
(二)在抵押期間或者未經海關批准交易的海關監管車輛;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欺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架號碼與登記號碼不相符,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在本行政轄區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車輛;
(八)2014年達不到“國Ⅴ”排放標準或登記註冊已滿兩年的外地轉入機動車;
(九)已被界定為黃標車的;
(十)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使用年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
(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車輛。
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車輛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
第十六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為二手車經營主體提供固定的場所和設施,並為客戶提供辦理鑑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的條件。
第十七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要制定和完善市場管理和交易管理規則,建立入場經營戶的登記和經營信息統計檔案,規範、監督場內交易活動,保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交易秩序。
第十八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在各自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註冊的固定場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不得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活動。二手車直接交易應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第二十條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收購、銷售經營活動,銷售的車輛應當具有車輛收購契約等能夠證明經銷企業擁有該車所有權或處置權的相關材料,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並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承諾。企業不得從事代購代銷等二手車中介服務。
第二十一條二手車經紀機構應進入二手車交易市場從事經紀活動,並與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簽訂相關協定。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從事二手車收購、銷售活動,不得採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二手車經紀機構接受委託買賣二手車時,必須雙方簽訂契約,並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及時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從事二手車拍賣活動,在通過公開拍賣成交並收取款項後,向買受人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十三條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公開和自願原則,依法開展二手車鑑定評估業務,對評估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購銷、買賣、拍賣、經紀以及鑑定評估檔案。
第二十五條二手車交易必須開具河北省國稅局監製的《二手車統一銷售發票》。涉及二手車交易的服務費,開具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監製的《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定額發票除外,下同)。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對交易車輛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經營企業應按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得藉機搭車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六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必須到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並憑《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相關資料到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分別領購《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交易業務,由二手車經銷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並按規定繳納稅款。二手車交易市場對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交易的車輛,統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並按規定繳納稅款。二手車交易市場應將買賣雙方的交易契約及收取的服務費憑據存檔備查。稅務部門可以委託二手車交易市場代征增值稅、印花稅,或由二手車交易市場提供場地,稅務部門進駐徵收。
第二十七條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將收車契約(或發票)及付款憑據、銷車契約及收款憑據存檔備查。
二手車拍賣企業應在固定的場所拍賣二手車。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將有關拍賣公告、拍賣企業與委託人和受買人的契約及收取的服務費憑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所發生的服務性收費由交易雙方協商承擔,開具由地方稅務局監製的《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二手車經紀公司在二手車交易活動中發生的手續費由車輛交易雙方協商承擔,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由地方稅務局監製的《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第二十九條屬國有資產(含國有控股企業)的二手車、涉案以及事故車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二手車鑑定評估公司進行鑑定評估。在二手車交易活動中發生的評估服務費,由委託人或賣方承擔,二手車鑑定評估公司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第三十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只能為在本市場內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交易的二手車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得為其他二手車市場和二手車經銷企業代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三十一條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只能為本企業銷售和拍賣成交的二手車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得為經紀機構和直接交易的消費者代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三十二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銷、拍賣企業必須按照實際交易價款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建立業務台賬。
第三十三條建立二手車流通管理辦公聯席會制度。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方稅務局為成員單位,由市商務局牽頭,對有關二手車流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磋商,共同解決。各部門要緊密聯繫,在監管過程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第三十四條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實行備案制度。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填報《備案登記表》,2個月內由所在地商務局向市商務局報送,市商務局對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企業或個人審核後備案,並報省商務廳。備案後憑《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通知書》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領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三十五條建立二手車流通信息報送制度。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按期通過商務部的二手車信息統計系統,上報二手車交易量、交易額等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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