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當事人,在保函業務中,一般涉及以下幾個基本當事人: ①申請人。即向擔保銀行申請開立保函的人。當擔保銀行接受申請並開立保函後,申請人即為被保證人。其義務是當國外受益人投保函規定索償時,保證付款。②擔保銀行。即開立保函的銀行。當申請人 (被保證人) 不能履約時,由擔保銀行代為履行或賠償受益人損失。③受益人。即有權按保函規定向擔保銀行索償的人。受益人向申請人 (被保證人) 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並具備保函規定的索償條件時,有權向擔保銀行索償。④通知行。一般為銀行。其責任是,核對擔保行的印鑑,密押是否正確無誤,並及時通知受益人。如因某種原因不能及時通知受益人時,應立即以最快速度通知擔保行,以便其採取措施。通知行對保函內容的正確與否不負任何責任,對保函在郵遞過程中的延誤,遺失均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