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國和奧斯曼帝國和平條約

《俄國和奧斯曼帝國和平條約》是1812年05月16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的政治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俄國和奧斯曼帝國和平條約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812年05月16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布加勒斯特
以萬能的上帝的名義。
最高和最強大的全俄羅斯專制君主和皇帝陛下和最高和最強大的奧斯曼皇帝陛下,同樣真誠地願意結束兩國之間至今存在的戰爭,重建穩固的和平、友誼與和睦;認為這一神聖而崇高的任務應賦給他們的最高全權代表予以承擔,即俄羅斯皇帝陛下的最高全權代表是他們的軍隊統帥、步兵上將米歇爾·哥雷尼謝采夫·庫圖佐夫伯爵閣下;奧斯曼皇帝陛下的最高全權代表是帝國總理大臣和元帥艾什默德·巴夏閣下,以便上述和平事業能夠通過由雙方選定、任命並持有議定和簽訂本和約所必需的全權證書的代表來完成。為此,選定並任命了持有全權證書的代表如下: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上述全權代表在布加勒斯特會晤並互換全權證書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
兩帝國之間直至目前存在的陸地和海上的不和與爭執,經由本條約予以終止。從今以後,俄羅斯皇帝陛下和奧斯曼皇帝陛下之間以及兩帝國之間永存和平、友誼和諒解。
締約雙方將特別注意防止可能使兩國臣民之間產生不和的一切因素。締約雙方將準確地執行本和平條約的一切規定,嚴格遵守今後雙方均不得有任何與本條約相違反的公開的或秘密的舉動。
第二條
締約雙方對參與這場剛結束的戰爭或以其他方式從事反君王、反國家活動的各自臣民實行赦免和寬恕。根據給予他們的這一赦免,從今以後,臣民中任何人均不得因過去的行為而受到欺壓和追究,而且每人回到家中,將同其他人一樣在法律的保護下,安然地享用他以前擁有的財產。
第三條
俄羅斯帝國政府與奧斯曼帝國政府之間過去不同時期簽訂的一切條約、公約、條例、規定全面得到確認,但由於本條約及以前各條約陸續修訂而發生變化的有關條款除外;締約雙方保證虔誠地、原原本本地遵守這些條約、公約、條例和規定。
第四條
根據事前簽署的預備條約第一條,茲規定:普魯特河自進入摩爾達維亞到匯入多瑙河處,從這一匯合處起至基利河口,直至黑海的多瑙河左岸為兩帝國邊界。基利河口為兩國共有。從伊茲梅爾對面起到基利河口之間,戰前無人居住的小島靠近應屬於俄羅斯的左岸,它們將不屬於兩國中任何一方所有。從今以後,一律不得在這些島上修築防禦工事和其他建築。這些島仍將是荒島,兩國臣民只有在捕魚和伐木時,才可登上這些島嶼。多瑙河中兩大島面對伊茲梅爾和基利一邊,從多瑙河左岸離島最近之點起一小時的路程內的地區也應是無人居住的荒蕪區,這一塊空間將由標桿劃定。戰前住在島上的居民和老基利人,必須住在分界線之外。根據上列規定,奧斯曼帝國將普魯特河左岸諸國的一切要塞、城鎮、村落和居民點割讓給俄羅斯帝國,普魯特河的中心線為兩帝國之間的邊界。
兩國的商船隊可一如既往,在基利河口、多瑙河內航行;而俄羅斯帝國的軍艦則可以在自基利河口到普魯特河與多瑙河匯合處之間航行。
第五條
俄羅斯皇帝陛下將摩爾達維亞位於普魯特河右岸部分的領土和大、小瓦拉幾亞地區連同軍事要塞和所有城鎮、村落和居民點及這些省份的一切,以及多瑙河內諸島嶼歸還給奧斯曼帝國。本條約第四條作出特別規定的島嶼除外。
戰爭以前一直存在的、並一直被遵守的關於摩爾達維亞和瓦拉幾亞特權的條例和規定,如同預備條約第五條規定的一樣,應予以確認。雅西條約第四條各款將被準確執行,它規定:對這些省份的舊賬不再追索,戰爭期間的貢賦不再交納,自本條約批准書交換之日起二年內,這些省份的居民免除捐稅,給予要移居他鄉的居民一個合適的期限。雙方商定:這一期限將延長四個月,奧斯曼帝國政府同意摩爾達維亞的貢賦數額按現在領土範圍的比例計算。
第六條
如同預備條約第三條規定,亞洲部分及其他地方的邊界,不同於普魯特河邊界,將全面恢復到戰前狀況。為此,俄羅斯帝國將它以武力征服的在這一邊界以內的要塞和城堡,按照現狀歸還給奧斯曼帝國,這些地區的所有城鎮、村落、居民點及其他一切也屬於歸還之列。
第七條
無論是因戰亂留在割讓給俄羅斯帝國的各國的穆斯林居民,還是戰爭期間居留在那裡的外地居民,均可自願攜家屬及財產移居奧斯曼帝國領土,並永久在其統治下居留下去。並舉非但不受任何阻止,他們還可將其財產出售給當地任何人,並把出售所得帶往奧斯曼帝國各地。現住在奧斯曼帝國領土上,出生在被割讓各地並在那裡擁有財產的居民,同樣可享有這些便利。
自本條約批准書互換之日起,上述兩類居民將有一年半的期限以處理其財產。同樣,戰爭期間由比薩拉比亞移居俄國耶迪桑部落的韃靼人也可以自願回到奧斯曼帝國所屬諸國,但以奧斯曼帝國必須償付俄羅斯帝國為運送及安置他們而花的費用為條件。
根據對等原則,在上述割讓給俄羅斯帝國的諸國擁有財產的天主教徒及在那裡出生、現住在奧斯曼帝國其他省份的人,可以自願攜家屬及財產遷回割讓地居住。不得對他們設定任何障礙,應允許他們將其在奧斯曼帝國領土上擁有的一切財產賣給當地居民,將所得之款帶往俄羅斯帝國諸國。為此,自本和平條約批准書互換之日起,也給予他們一年半的期限。
第八條
按照預備條約第四條的規定,塞爾維亞民族自古以來就是向奧斯曼帝國納貢的藩屬,奧斯曼帝國根據它的一貫原則,肯定會對塞爾維亞民族實施仁慈和寬大的政策。但是考慮到塞爾維亞人已經參與本次戰爭,明確規定他們的安全仍是適當的。因此,奧斯曼帝國對塞爾維亞人實行寬恕和大赦,並且不得再為他們過去的行為而對他們進行任何形式的干擾。戰爭期間他們在其居住區修築起來的戰前並不存在的防禦工事,因今後不再有用,應予拆除。奧斯曼帝國將一如既往,重新擁有那些過去一直就存在的要塞、鹿寨和其他防禦工事,連同那裡的炮台、彈藥和其他軍用輜重,它可以在這些地方任意布設駐軍。但是,為使這些駐軍不對塞爾維亞人犯有任何性質的欺壓行為,以至無視他們的臣民權利,奧斯曼帝國寬大為懷,將同塞爾維亞民族一起規定這方面必要的安全保證。奧斯曼帝國根據塞爾維亞人的懇求,給予他們和其他地區臣民所享有的同樣便利,並且奧斯曼帝國為了體現它的寬大的胸懷,讓他們自己管理內政,確定貢賦總數,並由他們直接徵收。最後,處理這一切問題時,將同塞爾維亞民族協商解決。
第九條
現今在兩帝國中的所有戰俘,不論男女,不分民族和身份,均應於本和約批准書互換後立即予以遣返,不得索取贖金或錢財,但是,那些在奧斯曼帝國所屬諸國自願皈依伊斯蘭教的天主教徒和在俄羅斯帝國所屬各諸國自願皈依天主教的伊斯蘭教徒除外。
同樣原則亦適用於本和約簽字後因偶然事件被俘獲在奧曼帝國所屬諸國的俄國臣民。俄羅斯帝國亦承允以同樣原則對待奧斯曼帝國臣民。
締約雙方用於戰俘的給養費,絲毫不得要求對方償付。此外,締約雙方將向這些戰俘提供直至邊境旅途上所需的一切。雙方專員應在邊界上交換戰俘。
第十條
兩國臣民因戰事而中斷的一切商務和賠償要求,不得棄之不理。媾和之後,將重新處理,並依法結清。雙方臣民相互間的信貸以及納稅事項,也將迅速全面清算。
第十一條
兩帝國之間締結和約以及兩國君主互換批准書之後,俄羅斯帝國陸軍及艦隊將從奧斯曼帝國領土撤退。但是,由於撤軍須結合地區的遠近和環境,締約雙方商定,自本條約批准書互換之日起,規定三個月的期限,以使俄軍完全撤出摩爾達維亞、瓦拉幾亞以及亞洲部分。因此,從批准書互換之日起到上述期限結束止,俄羅斯帝國陸軍,將完全從本條約決定歸還奧斯曼帝國的所有歐洲及亞洲國家撤出,同樣,艦隊和所有戰艦將駛出奧斯曼帝國的水域。
只要俄國軍隊還在根據本和約應歸還奧斯曼帝國的各國和要塞,直至撤軍期限結束,這些地方的行政和秩序,仍像目前那樣受俄羅斯帝國管轄。在全部軍隊撤完以前,奧斯曼帝國絕不介入。這些軍隊將按目前方式獲得糧食和日用必需品的供應,直至撤退的最後一天為止。
第十二條
每當俄羅斯帝國駐君士坦丁堡公使或代辦提交照會,根據雅西條約第七條,要求賠償攝政時代,阿爾及爾、突尼西亞和的黎波里的海盜船對俄羅斯帝國臣民及商人所造成的損失,或要求賠償業經確認的通商條約規定的、可能引起爭議和起訴的物品時,奧斯曼帝國將注意上述條約的執行,追究上述物品,直至結案,在與此有關的指令或傳訊中,任何細節也不忽略。對奧斯曼帝國的臣民,俄羅斯帝國根據貿易協定,也遵從相同的程式。
第十三條
奧斯曼帝國同波斯人信奉相同的宗教,據此,俄羅斯帝國同意在本和平條約簽訂之後,奧斯曼帝國從中斡旋,以使俄羅斯帝國與波斯之間的戰爭得以結束並根據互願原則,重建和平。
第十四條
一俟兩帝國最高全權代表互換本和約的批准書,雙方即刻不容緩地向陸地及海上所有指揮官發出命令,以停止敵對行動。本和約簽字後發生的敵對行動將被認為無效,絲毫不得改變本條約的有關規定。同樣,在這段時間內,兩締約國中任何一方從另一方手中征服的一切,均將毫不遲緩地歸還對方。
第十五條
雙方全權代表在本和約上籤字後,俄羅斯皇帝陛下的最高全權代表和奧斯曼帝國的總理大臣將予以批准,批准書仍由上述全權代表在本條約簽字後十日內互換,如有可能,將儘早互換。
第十六條
本永久和平條約須獲俄羅斯皇帝陛下和奧斯曼皇帝陛下確認和批准,按照慣例,莊嚴的批准書要由他們親筆簽字,批准書將由雙方全權代表於四周內在簽訂本和平條約的同一地點互換,如有可能,將儘早互換。
本和平條約共十六條,它將由按規定期限互換的批准書最後審議確定,本條約已由我們根據全權證書籤字蓋章,與另一份式樣完全相同,並由上述奧斯曼帝國全權代表簽字蓋章的文本互換。
1812年5月16日訂於布加勒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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