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可預見性規則研究——以法律因果關係為視角

侵權法可預見性規則研究——以法律因果關係為視角

《侵權法可預見性規則研究——以法律因果關係為視角》是2017年10月12日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於雪鋒。

基本介紹

  • 書名:侵權法可預見性規則研究——以法律因果關係為視角
  • 作者:於雪鋒
  • ISBN:9787301284445
  • 定價:¥60.00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10月12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內容簡介,編輯推薦,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從瀋陽故宮"下馬碑"案難題切入,系統論述了可預見性規則在界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上的作用。對於可預見性規則的重大理論問題,如該規則在侵權法中的不同作用、在侵權法與契約法中適用的區別,作出了周密細緻的分析。對於運用該規則修正相當因果關係說的兩大實踐缺陷,提出了建設性的方案。全書在很多議題上突破了原有研究的深度與廣度,取得了實質性的學術增量,充分反映了作者占有材料的廣泛豐富、發現疑點的及時敏銳,分析問題的深入周密,是一部優秀的研究著作。對於在法系間衝突與融合併存的時代背景下,如何妥當借鑑異類法系的具體規則,使其與本國制度相契合,本書也是富有效果的嘗試,為比較法方法在部門法中的運用提供了新鮮的範例。

編輯推薦

《侵權法可預見性規則研究——以法律因果關係為視角》以侵權法可預見性規則的一般理論為框架,統合國內外立法、司法與學理爭點,提出見解並展開論證。隱現於全書的主線有三條,即可預見性標準在契約法與侵權法中的功能比較、在侵權過失與近因(或責任範圍)判斷中的功能區辨、在因果關係判斷上與相當性標準的寬嚴度差異。
本書的寫作基於以下的基本預設:侵權法上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的判斷、不同要件或不同效果的判斷之間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同時這些元素之間又存在互動性;侵權法與契約法的區分具有人為性,二者在現代化社會中更多表現出相互趨同的一面;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劃分具有歷史性,二者在全球化背景下更多表現為相互借鑑的一面。

作者簡介

於雪鋒,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東亞侵權法學會(AETL)理事。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著有《網路侵權法律套用指南》等。

圖書目錄

凡例1
序一1
序二1
前言1
導論
一、 研究意義
二、 研究對象
三、 研究狀況
四、 研究方法
第一章可預見性標準的基本理論及其檢討
第一節可預見性的基本概念
一、 可預見性的概念
二、 可預見性判斷的考量因素
三、 實踐意義與理論意義可預見性區分的極端重要性
第二節可預見性標準的基本功能及其比較
一、 可預見性的基本功能——過錯(過失)與
近因(或責任限制)的標準
二、 過錯認定與近因認定中可預見性標準的比較
三、 限制責任的過錯(義務違反)規則與近因(責任範圍)
規則的選擇
第三節侵權法可預見性標準的理論基礎
一、 心理學分析——預見的心理學基礎
二、 法社會學分析
三、 法哲學分析——以價值論為中心
四、 法經濟學分析
第四節侵權法可預見性標準的歷史沿革
一、 早期的可預見說
二、 直接結果說——對可預見說的反對
三、 修正的可預見說
四、 小結——可預見說與直接結果說的消長與融合
第五節侵權法與契約法可預見性標準的比較
一、 契約法可預見性標準概述
二、 侵權法與契約法可預見性標準的比較
第二章可預見性標準對我國侵權因果關係認定的借鑑意義
第一節借鑑可預見性標準認定侵權因果關係的理由
一、 引言——大陸法傳統國家對英美法的借鑑問題
二、 大陸法相當因果關係說對可預見性的考慮
——借鑑可預見性標準的可能性
三、 相當因果關係說的不足——借鑑可預見性標準的必要性
四、 我國司法實踐對可預見性標準的初步探索
五、 可預見性標準在因果關係認定中的優點
第二節借鑑可預見性標準認定侵權因果關係的制度框架
一、 制度模式選擇
二、 適用範圍——以歸責原則為標準
第三章因果關係認定中可預見性一般規則的建立
第一節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 概念的界定
二、 預見性的事先判斷與事後判斷之爭
第二節因果關係認定中可預見性的一般標準
一、 預見的主體
二、 預見的時間
三、 預見的對象
四、 預見的標準
第三節可預見性標準與政策考量
一、 法律政策概述
二、 可預見性標準與政策考量
第四節可預見性與其他標準的協同作用
一、 與直接結果說
二、 與風險說
三、 與法規目的說
四、 與實質因素說
五、 與蓋然性說(含相當說)
六、 總結與建議
第四章可預見性標準與因果關係中斷
第一節作為中斷因果關係標準的不可預見性
一、 可預見介入因素是否中斷因果關係的不同觀點述評
二、 雙重標準問題——介入因素的可預見性與合理性
第二節一般原則——介入因素與最終後果可預見性的雙重視角
一、 概述
二、 介入因素與最終後果的可預見性不一致問題的分析
第三節類型化分析——介入因素下可預見性標準的具體適用
一、 第三人行為
二、 受害人行為
三、 自然事件
第四節初始嚴格責任人對可預見性介入因素所致後果的責任
一、 美國法的態度——以《侵權法重述》為例
二、 我國法的態度
第五節我國法因果關係中斷的處理模式及其重構
一、 重要類型的處理
二、 規範模式的重構
第五章可預見性標準對責任承擔的影響
第一節可預見性與侵權責任形態
一、 直接責任與替代責任下可預見性標準的適用
二、 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下可預見性標準的適用
三、 單獨責任與數人責任下可預見性標準的適用
第二節可預見性與責任範圍確定的一般步驟
一、 美國法上分析責任範圍的“四步驟法”
二、 “四步驟法”對我國的借鑑意義
第三節可預見性與責任分擔
一、 預見者與第三人的責任分擔
二、 預見者與受害人的責任分擔
第四節我國法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的處理模式及其重構
一、 我國法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的處理模式
二、 規範模式的重構——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的通盤考慮
第六章可預見性標準的例外
第一節蛋殼腦袋規則
一、 基本概念
二、 歷史沿革
三、 理論基礎
四、 適用對象
五、 我國選擇
第二節純粹經濟損失
一、 基本概念
二、 基本解決思路
三、 可預見性標準適用與否
四、 我國選擇
第三節其他例外情形
一、 非基於人身傷害的精神與情感傷痛
二、 人身關係損害
三、 產前傷害
結語
索引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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