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受國際保護人員罪

侵害受國際保護人員罪,是指採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侵犯受國際保護人員人身和自由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犯罪。國際刑法規定,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者,即構成本罪:(1)對受國際保護人員進行謀殺、綁架或其他侵害人身和自由的行為。(2)對受國際保護人員的公用房屋、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進行暴力攻擊,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的行為。(3)以進行任何類似的攻擊相威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侵害受國際保護人員罪
  • 定義:採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侵犯受國際保護人員人身和自由的行為
受國際保護人員指在外國境內的國家元首,包括依照該國憲法行使國家元首職責的一個集體機構的任何成員,政府首腦、外交部長以及他們的隨行家屬;在外國境內從事活動的國家代表、官員、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官員或其他代理人及他們的家庭成員。故意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被告明知或有理由明知其實施的被禁止行為是直接指向上述受國際保護人員的;二是被告必須是故意實施所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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