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蘭縣環境保護局

依蘭縣環境保護局成立於1989年,是依蘭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依蘭縣環境保護局
  • 領導班子:楊宗文
  • 成立時間:1989年
  • 作用:環境保護
領導班子,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領導班子

楊宗文 現任縣環保局局長
王維國 副局長 負責常務、環境監測工作
於長年 副局長 負責達連河環保分局、環境管理
王全武 副局長 負責環境監察、自然生態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參與擬訂全縣主體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縣級相關環境保護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三)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環境安全應急預案的編制和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鄉(鎮)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受縣政府委託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
(四)承擔落實全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察、督辦、核查縣域內各有關鄉鎮、部門及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負責審批許可權內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區域、流域限批政策的落實。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察管理。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察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指導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和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縣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電磁輻射、伴有放輻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負責全縣環境檢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質量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負責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和標準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負責開展環境保護合作與交流工作。受縣政府委託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提出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縣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指導鄉(鎮)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環保各級各類考核目標;負責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環境目標籤定和考核工作,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環境保護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環境信訪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環境信訪工作。承辦涉及縣域外環境污染處理工作和涉及縣域外環境保護事務;提出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及縣域外的環境保護事務;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縣環保項目、能力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污染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二)綜合管理股
組織起草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局內調查研究的綜合工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全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培訓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技術引進、研發、集成示範與推廣;承擔地方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產業發展;組織開展環境與人體健康問題的相關工作;擬訂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規定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落實區域、流域限批政策的實施;組織縣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織開展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擬訂大氣、城區土地、噪聲、輻射、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規劃和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監督管理城區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擬訂生態縣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工作目標並負責綜合、協調、監督實施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參與全縣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調查處理生態破壞事件;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環境統計制度和總量減排考核制度;擬訂總量控制計畫,組織總量減排核查、核定工作;負責水、氣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對新建、擴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調控管理;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匯總各項環境保護工作;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對各項環保目標任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擬訂、分解和下達環境保護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負責有關鄉鎮、部門及企業環保目標籤訂和考核工作;承擔黨政一把手環保政績考核、環境保護系統目標考核工作;負責環保模範城(區)建設;負責國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測評系中環境指標考核工作;擬訂水體的污染防治政府規範性檔案和專項環境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水環境和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統籌協調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協調解決跨流域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制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指導環境監測工作;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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