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促進防震減災事業

2008年5月12日14時28分四川汶川發生8.0級強烈地震,造成了極其巨大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在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堅強領導下,全國人民萬眾一心,奮起抗震救災,譜寫了可歌可泣的動人篇章,展現了中華民族不屈不撓、團結奮進的英雄壯舉,創造了世界抗震史上的奇蹟。
針對現行防震減災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啟動了防震減災法的修改程式。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該法於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防震減災直接關係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關係國家經濟健康發展及社會和諧穩定。防震減災法的修訂完善,對於規範防震救災活動,指導災後重建,增強救援工作的規範性、科學性和有效性,促進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提高我國防震減災的整體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正式明確規定了防震減災規劃的制定,使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更具權威性。
防震減災規劃是加強地震災害預防,提高綜合防震減災能力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完善規劃編制工作,提高規劃的權威性,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設專章,明確了規劃的內容、編制和審批程式以及規劃的效力和修改程式,特別是要求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對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監測台網、震情跟蹤、預防措施、應急準備等作出具體安排。明確規定,編制防震減災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合理布局、全面預防的原則,以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為依據,並充分考慮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及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環境保護等需要。這一規定,突破了單一災種防災規劃的局限性,解決城鄉綜合減災的共性問題,提高了規劃的權威性。
第二、合理規定了地震監測預報問題,使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更具科學性。
地震監測預報是防震減災的基礎和首要環節。為了進一步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對地震監測台網建設、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地震預報統一發布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並增加了地震烈度速報、震後地震監測和餘震判定等方面的規定:
一是加強地震監測台網的規劃建設。國家對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建立多學科地震監測系統,並規定水庫、油田、核電站等重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其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保障了地震監測預報基礎設施建設和監測預報能力建設不斷加強。
二是完善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同時,明確建設單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責任。
三是規定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全國範圍內的地震長期和中期預報意見,由國務院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意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式發布。
四是規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動的監測預測工作以及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從事地震監測活動的管理。
第三、進一步明確了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使地震災害預防工作更具有效性。
預防是防震減災的基礎,是成本效益最佳、最重要的環節。我國是世界上地震活動強烈和地震災害嚴重的國家之一,地震多,頻度高,震級大,災害重。統計表明,世界上約35%的7級以上大陸地震發生在我國;20世紀全球因地震死亡的120萬人中,我國約占59萬。另外,城市地震災害損失並不一定隨城市文明和科技進步同步減輕,相反城市地震災害損失卻呈遞增趨勢。因此,預防尤為重要。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水平,提高城鄉防震減災能力,修訂後的法律作了以下制度規定:
一是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制度。規定了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規定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二是提高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規定了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對於已經建成的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三是加強農村民居抗震設防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的管理,組織開展農村實用抗震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推廣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經濟適用、具有當地特色的建築設計和施工技術,培訓相關技術人員,建設示範工程,逐步提高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這樣規定將有效逐步解決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基本處於基本不設防狀態的問題,減少地震災害損失的潛在風險。
四是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這樣規定可逐步提高社會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不斷完善和加強全社會的防災能力。
第四、完善了地震應急救援機制,有利於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有效開展。
建立良好的地震應急救援機制,是做好防震減災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對地震應急預案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並增加了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運行機制、救援力量統一指揮、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國際救援等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各級、各類地震應急預案的制定主體、程式和內容。
二是規定了國務院建立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現有隊伍,按照一隊多用、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
三是明確地震災害的分級和地震應急預案的啟動。規定了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並對啟動地震應急預案的許可權作了十分明確規定。
四是完善了抗震救災組織指揮機構的職責。規定,地震災害發生後,抗震救災指揮部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查清受災情況,提出地震應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迅速組織搶救被壓埋人員,搶修毀損的基礎設施,做好緊急醫療救護、協調傷員轉移和接收救治。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按照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次生災害以及傳染病疫情的發生。
五是規範震情災情信息的上報與發布制度。規定了政府應當及時將地震震情和災情等信息向上一級政府報告,並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發布。政務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規範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工作,使災後恢復重建的各項工作有法可依,使抗震救災工作更加有序。
過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災民眾生活、穩定人心、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環節,是災後恢復重建的基礎性工作。為了進一步規範過渡性安置工作,在總結汶川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經驗的基礎上,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對過渡性安置方式、安置點的選址和用地、政府在過渡性安置中的職責以及儘快恢復生產等作了明確規定。體現了人民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
地震發生後,快速、高效地恢復重建,是減輕地震災害、保障公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的重要環節。法律對震後恢復重建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政府在實施恢復重建中的職責。規定了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並根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
二是明確恢復重建規劃的編制主體和審批程式。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國務院經濟綜合巨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三是規定了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
四是規範了城鎮、鄉村以及重建工程的選址等事宜。
五是對恢復重建中的調查評估、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鄉村的恢復重建、有關檔案資料的搶救和保護、心理援助和就業服務等工作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以上這些制度性對地震發生後的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作出的明確規定,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利於災後恢復重建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
防震減災是一項經常性、長期性的工作,需要常抓不懈。防震減災法的貫徹實施,既需要政府各部門的依法推進,也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不是一蹴而就的。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對防震減災法貫徹實施的力度,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全社會要按照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要求,逐步推進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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