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監察局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

《佛山市監察局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是佛山市人民政府為規範市特邀監察員工作制定的辦法,發布於2014年12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監察局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
  • 頒布單位:佛山市人民政府
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市特邀監察員工作,充分發揮特邀監察員在行政監察工作中的諮詢、聯繫、宣傳和監督作用,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及其實施條例、《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令第32號)及《廣東省監察廳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粵監發〔2014〕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監察局根據工作需要,在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中聘請市特邀監察員。
第三條聘請市特邀監察員應當遵循組織提名和本人自願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條件、職責、權利、義務
第四條市特邀監察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沒有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三)遵紀守法,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規範;
(四)支持監察工作,關心行政監察機關廉政勤政建設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與履行責職相應的專業知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領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會影響;
(六)密切聯繫民眾,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公正廉潔;
(七)身體健康,受聘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第五條市特邀監察員的職責:
(一)開展調查研究,建言獻策,參與行政監察相關法規、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參加市監察局開展的糾風治理、執法監察、效能監察等方面的工作,參加黨風廉政建設督查和政風行風民主評議等工作;
(三)參與民眾來訪接待,反映、轉遞人民民眾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申訴,參與了解、反映有關行業、領域廉政勤政和作風建設情況;
(四)參與宣傳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取得的進展與成效;
(五)對市監察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六)辦理市監察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市特邀監察員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查閱、獲得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參加或者列席市監察局組織的有關會議;
(三)參加監察工作業務培訓;
(四)對監察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重大、緊急事項可直接向市監察局領導反映;
(五)了解所反映和轉遞的檢舉、控告、申訴的辦理情況;
(六)受市監察局委託開展工作時,享有與受委託工作相關的法定許可權。
第七條市特邀監察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學習、掌握監察法律法規和業務;
(三)遵守監察工作制度,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參加市監察局組織的活動,承擔市監察局交辦的有關工作;
(四)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辦理監察事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申請迴避:
1.是被監察人員的近親屬的;
2.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3.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
(六)未經市監察局同意,不得以市特邀監察員名義參加社會活動。
第八條市特邀監察員受市監察局委託並持《特邀監察員工作證》開展行政監察工作。
《特邀監察員工作證》僅限市特邀監察員本人參與監察業務工作時使用,禁止持證從事或受理與監察業務無關的事宜。市特邀監察員辭聘、解聘的,《特邀監察員工作證》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章聘任、考核和解聘
第九條市特邀監察員聘任、考核和解聘工作由市監察局辦公室負責,本機關人事部門協助。
第十條市特邀監察員聘任程式:
(一)市監察局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提出初步人選,並徵求本機關各紀檢監察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和市法院、市檢察院及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意見,報市監察局領導班子研究審批;
(二)市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三)市監察局長辦公會議對考察情況進行研究,確定聘任人選;
(四)市監察局函告市特邀監察員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並在本機關人事部門備案;
(五)召開市特邀監察員聘任大會,由市監察局向被聘任的市特邀監察員頒發聘書及《特邀監察員工作證》,並與市特邀監察員簽訂《特邀監察員履職承諾書》。市特邀監察員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市特邀監察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續聘任不超過兩屆。
第十二條市監察局參照《廣東省監察廳特邀監察員考核辦法(試行)》(粵監發〔2012〕13號),對市特邀監察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根據考核情況,按照市特邀監察員總人數20%的比例,選取表現突出的同志授予年度“優秀特邀監察員”稱號。
當年未完成工作任務的,由市監察局予以提醒。
考核情況向市特邀監察員及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十三條市特邀監察員的解聘方式:
(一)聘任期滿自然解聘;
(二)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監察局予以解聘:
1.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2.品行不端,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3.利用擔任特邀監察員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
4.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市特邀監察員的;
5.無正當理由持續一年不參加市特邀監察員工作,不履行特邀監察員職責及義務的;
6.無充分理由累計兩年未通過年度考核的;
7.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市特邀監察員的。
(三)市特邀監察員主動要求提前解聘的,須由本人向市監察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監察局審核後確定。
第十四條對自然解聘的市特邀監察員,市監察局應對其在聘任期內的工作情況作出鑑定,並函告其所在單位。
屬於第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情況解聘的,由市監察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作出解聘決定的,市監察局以書面形式通知解聘的市特邀監察員本人及其工作單位,以及聘任時會同考察的有關部門、單位。解聘市特邀監察員決定應在本機關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市監察局辦公室負責市特邀監察員日常工作和管理。
(一)制訂市特邀監察員工作計畫,協調督促有關業務室根據任務分工抓好落實;
(二)定期召開市特邀監察員工作座談會,通過座談交流、走訪等方式,以及利用QQ群、微信等信息技術渠道通報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建議;
(三)及時跟蹤、反饋市特邀監察員反映和轉遞的檢舉、控告、申訴的辦理情況;
(四)組織市特邀監察員參加有關會議、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專題調研活動,定期寄送有關檔案、刊物、教育讀本等資料;
(五)與市特邀監察員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保持聯繫溝通,及時了解、反饋市特邀監察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履行職責等情況;
(六)宣傳報導市特邀監察員工作,向媒體推薦刊發市特邀監察員撰寫的反腐倡廉文章;
(七)建立市特邀監察員工作檔案,負責對市特邀監察員的年度履職情況進行記錄、考核;
(八)統籌協調,為市特邀監察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七條市特邀監察員實行分組管理,每組設立組長1名,副組長2名,組長作為召集人,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
第十八條市特邀監察員專項工作經費納入市監察局年度財政預算。市特邀監察員參加市監察局工作或者活動產生的費用,按照有關財務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九條市特邀監察員不脫離本職工作崗位,工資、資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負責。市特邀監察員受聘期間參加監察業務工作的時間計入本人所在單位的工作量。
第二十條侵犯市特邀監察員權利或者打擊報復市特邀監察員的,由市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或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市特邀監察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區監察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特邀監察員工作的具體辦法,報市監察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印發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08〕2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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