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租

賦役名。清制, 江西省除南昌、撫州二衛所地基水塘、山堰及袁州、贛州屯塘,不征余租,其餘各衛所屯田、屯地,除完納正糧外,均由官府分別加征余租,分給各運丁,余剩之銀兩,存公備用。如:九江衛屯田、屯地,按上中下三則分別徵收余租銀,每畝征銀二錢三分至三分,所征租銀每船每運給丁分十七兩零以濟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余租
  • 類型: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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