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錦凌遲案,發生於明正德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錦凌遲案
- 發生時期:明正德五年
- 涉及機構:巡撫
- 涉及人物:張欽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明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四月,寧夏安化王寘鐇,以討伐劉瑾為名,叛背朝庭,自立為主。何錦原籍直隸廬州府六安縣,先任陝西寧夏右屯衛後所百戶,招軍升副千戶,遇例納銀授都指揮僉事,率部參加了寘鐇策劃的叛亂,殺死姜總兵等朝庭大員。“錦又令李森將黃河官私大小船共一十七,掣去橫城西岸灣泊。”寘鐇封何錦為“討賊大將軍”。叛亂失敗後,“二十四日,錦與丁廣、楊泰、王輔、走到賀蘭山外,地名哈剌木墩。被游兵百戶馬聰、土達馬旺、金寬、夜不收陸軍等,將錦與丁廣捉鎖前來。”“李升行仰鎮巡官問罪,逕自奏請外,將錦等並馮經等押解來京。”此案先經總督張太監、巡撫馬都御史、陳都御史再三研審,後奉聖旨由“三法司”會同皇親太師兼太子太師英國公張懋等大員會審,認為何錦“交通王府,首倡逆謀,貪饕富貴,扶立偽主”,“會議得何錦、張欽等七十名,所犯俱合依謀反共謀者,不分首從律凌遲處死。”且其家屬,“依謀反父子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律各斬決不待時。內同居招年八十,取自上裁。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律合給功臣之家為奴,財產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