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福俊,男,漢族,1965年1月出生,籍貫重慶萬州,美國國際大學EMBA碩士,1985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9月參加工作,高級經濟師,曾任重慶涪陵能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4年2月2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以何福俊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二百八十萬元。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終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90年9月至1998年9月,先後在涪陵地區行署法制局、四川省涪陵市政府辦公室工作,歷任秘書、科長;1998年9月至2001年10月,任涪陵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2001年10月至2003年6月,任涪陵區水利電力局黨委書記、局長。2003年8月,任重慶涪陵電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04年6月,任重慶川東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
曾任重慶涪陵能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涪陵能源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兼甲公司(涪陵能源集團公司下級單位,國有控股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重慶聚祥燃氣有限公司(涪陵能源集團公司下級單位,國有控股公司)董事長等職。2022年6月辭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7月,何福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涪陵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3年3月14日,據涪陵區紀委監委訊息:涪陵區紀委監委對重慶涪陵能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何福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何福俊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用於營利活動,為他人在公司經營、市場開拓、投資入股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何福俊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何福俊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終審裁定
經查,何福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2017年至2022年,何福俊利用職權安排甲公司從其特定關係人白某某處採購總計價值194萬餘元人民幣(幣種下同)的洗滌用品作為該公司的勞保福利發放給職工。
涉嫌挪用公款罪。2012年12月,為推動甲公司上市,甲公司向包括何福俊在內的13名管理層人員實施增資擴股。2013年12月,何福俊要求時任甲公司總經理周某(兼任乙公司董事長,同時為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乙公司和丙公司均為涪陵能源集團公司下級單位)幫忙籌集資金1200萬元,用於繳納何福俊所認購股份的入股價款。周某便以丙公司缺乏資金為由,與乙公司總經理王某(兼任涪陵能源集團公司董事會秘書、甲公司副總經理)和乙公司財務副總經理石某(兼任涪陵能源集團公司、甲公司財務總監)商量,從乙公司拆借1200萬元給丙公司,王某、石某均表示同意,石某向何福俊進行了匯報。2013年12月,乙公司和丙公司雙方簽訂了1200萬元的《資金周轉協定》,約定“年利率6.4%,借款期限五年”,並將1200萬元轉入丙公司賬戶,丙公司與何福俊簽訂了借款契約,約定“借款金額1200萬元,年利率6.4%,借款期限五年,何福俊以在甲公司對應的826萬股股權擔保”,雙方未單獨簽訂擔保協定及進行質押登記,後丙公司將1200萬元轉入何福俊的個人銀行賬戶。何福俊以該1200萬元向甲公司繳納了入股價款。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何福俊在獲得甲公司股權分紅以及轉讓股權後,分次向丙公司歸還了借款本金1200萬元及利息,丙公司隨後將1200萬元本金及相關利息歸還乙公司。此外,何福俊還安排周某從丙公司挪用公款350萬元。
涉嫌貪污罪。2014年10月至2022年7月,何福俊利用職務便利,安排特定關係人白某某在甲公司和重慶聚祥燃氣有限公司以“吃空餉”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總計163.9萬餘元。
涉嫌受賄罪。2012年至2022年,何福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私企老闆江某某、楊某某在相關領域市場占領、股權轉讓、入股投資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江某某、楊某某所送錢款總計643萬餘元。
其中,2019年1月,何福俊要求江某某通過其控制的民營公司丁公司以外聘人員的方式為白某某發放工資。丁公司與白某某未簽訂勞動契約,白某某也未到丁公司上班。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江某某通過丁公司共為白某某發放工資21.5萬元。
2012年12月,何福俊接受楊某某請託,幫助楊某某購得戊公司(民營企業,系涪陵能源集團公司的合作企業)不對外公開發行的100萬股原始股,楊某某為表示感謝,於2012年12月19日以借給王某某(系何福俊親屬)的名義為何福俊出資200萬元購買戊公司100萬股原始股。2015年12月,戊公司採取配股分紅方式分紅,何福俊以王某某的名義再次分得50萬股股權。2020年6月,何福俊在得知戊公司確定上市且其持有的原始股價值大漲的信息後,為了掩蓋其收受200萬元的事實,向楊某某退還200萬元。
2023年9月18日,涪陵區人民法院以何福俊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八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百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二百八十萬元。何福俊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24年2月2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