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杰(江蘇省宿遷市工信局原黨組成員、市紀委監委派駐第十紀檢監察組原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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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杰,男,漢族,1967年6月出生,江蘇沭陽人,黨校研究生學歷,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蘇省宿遷市工信局黨組成員、市紀委監委派駐第十紀檢監察組組長。

2023年5月6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何杰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何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對相關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杰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蘇沭陽
  • 出生日期:1967年6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7年7月至2005年8月,歷任沭陽縣航運公司秘書,造船廠副廠長、廠長,航運公司副經理,沭陽縣華沖鎮黨委秘書、宣傳委員、副鎮長,新河鎮副鎮長,青伊湖鎮人大主席;
2005年8月任沭陽縣隴集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5年10月主持沭陽縣隴集鎮黨委全面工作;
2005年12月任沭陽縣隴集鎮黨委書記、鎮長;
2006年3月任沭陽縣隴集鎮黨委書記;
2009年7月任宿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
2014年10月任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台商產業園管委會主任、外資招商服務局局長;2015年8月任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紀工委書記(派駐);
2017年7月任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紀工委書記;
2021年8月任宿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市紀委監委派駐第十紀檢監察組組長;
2022年11月,被免去宿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市紀委監委派駐第十紀檢監察組組長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9月,宿遷市紀委監委派駐第十紀檢監察組組長何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宿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2月13日,據宿遷市紀委監委訊息:經宿遷市委批准,宿遷市紀委監委對宿遷市工信局原黨組成員、市紀委監委派駐第十紀檢監察組原組長何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何杰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為他人職務晉升和崗位調整提供幫助;利用職權為親友謀利,向管理服務對象高息狼企放貸;對下屬違紀違法問題不按規定處理;超計腳籃項劃生育;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單位公款;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
何杰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犯罪、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何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一審宣判

2023年5月6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宿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黨組成員何杰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何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頸樂嫌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對相關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杰利用先後擔任沭陽縣隴集鎮黨委書記、宿遷經開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開誠公司董事長、宿遷台商產業園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宿遷經開區紀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700餘萬元。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杰在擔任宿遷經開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開誠公司董事長、宿遷台商產業園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總計15餘萬元。
宿遷少乘拔擔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被告人何杰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鑒於被告人何鍵捉組傑到案笑腿拘悼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自首、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以及兩次立功表希才厚現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

2023年5月6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宿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黨組成員何杰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何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對相關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杰利用先後擔任沭陽縣隴集鎮黨委書記、宿遷經開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開誠公司董事長、宿遷台商產業園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宿遷經開區紀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700餘萬元。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杰在擔任宿遷經開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開誠公司董事長、宿遷台商產業園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總計15餘萬元。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被告人何杰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鑒於被告人何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自首、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以及兩次立功表現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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