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2(查理二世14年)頒發。
住所法主要規定:
凡擅自變更居所的人,將被遣返原法定住所所在教區。
驅逐令由教區濟貧稅管理人員申請,兩個地方保全審判官當眾宣布,專門人員負責強制執行。
住所法的弊端:
製造並強化了對勞動者的人身束縛。
事實上造就了“血汗工資制”。
“預防性驅逐權”殃及無辜。
堵塞人口流動,加劇了貧困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所法
- 時間:1662
- 人物:查理二世
- 類型:法律檔案
後被廢除。政治理由:
“(住所法)是最虛偽的、最有害的、最危險的制度。它是野蠻狀態的構想”(阿瑟-楊《政治算術》)
經濟理由:
“極端荒謬的制度”(亞當-斯密《國富論》 )
“住所法阻礙了工人到他可以根據最有利的條件出賣其勞動力的市場上去,同時也阻礙了資本家雇用那些能為他所透的資本帶來最高報酬的能幹的人”(威廉-皮特在下院的演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