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階

律令制下的官員等級。603(推古11)年,聖德太子廢除過去根據姓氏排位的序列,採用根據冠的顏色區別階位的方法(冠位十二階)。經過數次改變,《大寶令》廢除冠位制而施行位記制。

《養老令》所規定位階:親王自一品至四品;臣自正一位至從三位有六階,自正三位至從八位有二十階,自大初位上至少初位下有四階。擁有位者按令制擔任官職,五位以上者屬於天皇敕封的敕任官,六位至八位者屬於由太政官上奏天皇而封得奏任官,初位由太政官授給。三位以上者為公卿,屬於高官;四位,五位者可以上殿,稱做殿上人。五位以上者屬於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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