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搶被奸幼童案,此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三年(公元181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伙搶被奸幼童案
- 出處:《刑案匯覽》卷八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趙二
案件經過
趙二叫十三歲幼童王小同他一起乞討,並雞姦王小,王小不願意而逃出,做了王立業之義子。趙二憤而糾同國成元等將王小搶出。不久,王小復被王立業奪回。山東省審理本案時將趙二依搶奪曾經犯姦婦女例擬軍,國成元等分別擬以流徒。刑部山東司覆核指出,“搶奪良家子弟,與搶奪曾經犯奸之幼童,例無比照搶奪良家婦女與曾經犯姦婦女治罪明文”,搶人案中,因搶人目的不同,定罪也不同,如:圖奸而搶,則有將良人子弟搶去強行雞姦,首犯斬決,從犯絞候之條心口因勒贖而搶,則有捉人勒贖,初犯斬,後再犯斬決之條。搶奪曾經犯奸幼童,雖無專條可引,但可比照雞姦定例,與姦婦女同罪。所以搶令犯奸的幼童,可比照“搶奪曾經犯姦婦女例擬斷。”刑部山東司認為,山東巡撫將案犯趙二處以亢軍,國成元等分別處以流徒“可照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