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烏翠區林業和草原局

伊春市烏翠區林業和草原局

伊春市烏翠區林業和草原局是伊春市烏翠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單位,加掛區農業農村局、區水務區、區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烏翠區林業和草原局
  • 辦公地址:烏翠區綜合辦公樓B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含重點國有林區,下同)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貫徹執行有關地方性法規。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負責林地管理,落實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承擔公益林管理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落實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及報批備案工作。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落實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區級自然保護地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按照許可權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申報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落實國家和省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林權制度、國有林場、重點國有林區、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並監督實施。擬訂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天保工程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及有關項目組織實施。承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貫徹落實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執行相關林業產業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監督木材生產、運輸管理,木片生產、銷售和管理。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協助森林防火監督管理部門落實綜合防災規劃相關要求,落實國家、省、市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協助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協助森林防火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一)監督林業和草原中央級、省級、市級資金使用和國有資產管理,編制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預算內項目建設規劃,審核並申報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二)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區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三)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貫徹實施中央、省委、市委有關農業農村法規、規章;負責許可權內農業綜合執法有關工作;負責執行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
(十五)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十六)負責貫徹落實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意見;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十七)擬訂全區區域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區縣域經濟發展。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工作。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提出促進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十八)負責種植業、畜牧業、飼料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業漁政管理有關工作。
(十九)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監督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二十)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負責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畜禽糞污資源化、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二十一)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區場體系建設,監督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監督執行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二十二)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開展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區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經授權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二十三)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編制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管理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二十四)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五)負責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二十六)牽頭開展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擔農業農村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七)負責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區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全區扶貧開發項目;協調有關部門,提出對中央、省、市、區級各項扶貧資金分配方案,指導、檢查和監督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協調區直單位和社會各界,開展定點幫扶工作;負責對全區扶貧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對全區貧困地區基本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
(二十八)依法承擔許可權範圍內水務領域管理有關工作。
(二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下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林業調查設計質檢隊、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水務綜合服務中心、營林綜合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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