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王國與伊朗帝國邊界條約

伊拉克王國與伊朗帝國邊界條約是由伊拉克,伊朗在1937年07月04日,於德黑蘭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拉克王國與伊朗帝國邊界條約
  • 條約分類:邊境
  • 簽訂日期:1937年07月04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德黑蘭
  伊拉克國王陛下為一方和伊朗皇帝陛下為另一方,由於希望鞏固兄弟般友誼和兩國之間的友好、諒解及徹底解決兩國之間的邊界問題,決定締結本條約,並為此指派他們的全權代表如下: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上述全權代表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並認為妥善後,茲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認為下列檔案--除了本條約第二條中所提到的修正規定外--是合法的,雙方有義務執行:
(甲)1913年11月4日在君士坦丁堡簽訂的關於劃定土耳其-波斯邊界的議定書;
(乙)1914年勘劃邊界委員會會議記錄。
由於本條的規定--下一條所述規定除外--,兩國之間的邊界線是上述委員會所劃定的邊界線。第二條
邊界線到達沙特耶特(Choteit)島上(大約位於北緯30°17′25〃,東經48°19′28〃的極端),以一條垂直線循沿低潮線直至夏台阿拉伯河(Chatt-el-Arab)的航道,直到阿巴丹(Abadan)一號碼頭對面(約北緯30°20′8.4〃、東經48°16′13〃)為止。從這個地點起,邊界線又沿低潮線並循1914年會議記錄中所說明的邊界的描繪。第三條
在本條約簽字後,締約雙方應成立一個委員會,以便在本條約第一條(乙)款中提到的委員會所確定的地點,由委員會豎立界標,並且豎立委員會認為有用的新界標。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計畫將由締約雙方通過特別協定予以規定。第四條
下列規定適用於夏台阿拉伯河,從兩國陸地邊界線向下沿夏台阿拉伯河直至公海為止:
(甲)夏台阿拉伯河向一切國家的商船平等開放。經徵收的一切稅收應含有補償性質並專用來公允地支付保養和改善航道和夏台阿拉伯河出海的河口的費用以及補貼為了航運的利益而開支的費用。上述稅收根據船舶正式噸位或載重線,或根據兩者來徵收。
(乙)夏台阿拉伯河應繼續開放,準許締約雙方的軍艦和非用於商業目的的其他船舶予以通過。
(丙)由於在夏台阿拉伯河上,邊界線有時循低潮線、有時循航道或河水中心的事實,絕不妨礙締約雙方使用整個河流的權利。第五條
締約雙方由於如本條約第四條所述對於夏台阿拉伯河的通航具有共同的利益,保證締結一項關於保養和改善航道、疏浚航道、領航、徵收稅款、保健措施、防止走私的方法以及有關本條約第四條所述夏台阿拉伯河通航的其他問題的專約。第六條
本條約應予批准,並儘速在巴格達互換批准書。本條約應自此項互換舉行之日起生效。
締約雙方全權代表簽字於本條約,以昭信守。
本條約用阿拉伯文、波斯文和法文訂於德黑蘭。如有分歧,應以法文本為準。
1937年7月4日。
議定書
在進行簽訂關於勘劃伊拉克和伊朗邊界條約的時候,締約雙方議定如下:一
上述條約第二條中所約略指明的地理坐標應由締約雙方各派相等人數所組成的專家委員會予以正式確定。
在上述條文所規定的界限內,如此正式確定的地理坐標應在一項記錄中載明,此項記錄經上述委員會委員簽署後,應為邊界條約的構成部分。二
締約雙方擔承自本條約生效起一年內締結本條約第五條所規定的專約。
但雖經締約雙方努力,此項專約未能在年內締結,此項期限得由締約雙方共同協定延長。
在本條第一款所提到的一年內以及如經延長,此項期限的延長期間,伊朗帝國政府同意由伊拉克王國政府在現行有效的基礎上,負責處理應由該專行所解決的一切問題。伊拉克王國政府應以季度報告將執行的工程、徵收的稅款、支出的費用和一切其他進行的措施,通知伊朗帝國政府。三
任何締約一方對第三國所屬一軍艦或非用於商業的公務船舶給予坐落在夏台阿拉伯河的締約此方所屬港口的許可應被認為已獲得締約另一方的許可,以便該船舶在夏台阿拉伯河的航次中使用該河的河水。
但給予此項許可的締約一方應立即將此情形通知另一方。四
經明白諒解,在不妨礙伊朗對於夏台阿拉伯河的權利下,本條約絕不影響伊拉克的權利以及根據1930年6月30日條約第四條和同日簽訂的條約附屬檔案第七款,伊拉克對英國政府所承擔關於夏台阿拉伯河的義務。五
本議定書應與關於勘劃邊界的條約同時予以批准,本議定書作為附屬檔案,應為該條約的構成部分。本議定書應與該條約同時生效。
本議定書用阿拉伯文、波斯文和法文寫成。遇有分歧,以法文本為準。
1937年7月4日訂於德黑蘭,共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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