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行政監督是指企業行政監督系統在職權範圍內對企業內部,包括部門和人員的工作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行政監督
- 外文名:Enterpris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企業行政監督的原則
根據國內外企業行政學的研究成果,我們可以把企業行政監督所應遵循的原則歸納為以下幾條:
合法性是企業行政部門從事行政監督的必要條件。這種合法性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
1、從事行政監督活動的主體必須符合企業法規。作為行政監督主體的企業行政部門的每一項行為都必須符合有關企業法規,如果監督主體的行為超出了行政法規的規定範圍,其行為就是非法的。
2、行政監督活動必須符合企業規定程式,即每項具體的行政監督活動都必須按照相應的規定程式辦事。行政監督活動的程式化是行政法規的內在要求,也是衡量企業行政監督行為是否合法的一個重要變數。
3、行政監督活動必須符合法定方式,即企業行政部門從事的每項監督活動都必須符合企業所規定的方式。企業行政法規不僅對行政監督的主體、程式做出了嚴格規定,而且對行政監督的方式也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企業行政監督部門必須按照企業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方式活動,這樣的監督行為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行動統一原則
現代企業活動功能日趨繁多,結構日益分化。在這種日趨龐大的組織系統中,除了一般性監督系統之外,還存在著大量的專門監督部門,由於它們都擁有監督權,有時監督活動難免出現衝突和重複。
為避免政出多門,不同的監督部門在日常的監督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各自的監督功能,儘量做到與其他監督部門協調統一。
彈性原則
所謂彈性原則,就是企業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監督時,要靈活運用行政監督的各項規章制度,把握監督的分寸。行政監督的目的不是專門為發現錯誤、懲罰犯錯的行政人員,而是發現、提出並糾正工作過程中的錯誤。如果對企業工作人員的工作缺點和失誤不作調查,武斷地給予嚴厲的懲罰,這樣就會影響行政監督的原則,並做出有效的補救,幫助企業人員改正錯誤,以激勵其工作責任心和工作熱情。
尊重下級原則
每個人都有受人尊重的要求,企業人員也不例外。如果行政監督者毫不尊重下級人員,一發現問題就一頓斥責,課以處罰,或行政上級的眼睛只盯著下級的工作缺點,而不關心他們的工作困難,這些都會損傷下級的自尊心,打擊他們的工作積極性。正確的企業行政監督應該尊重下級人員,設法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困難,通過激勵、關心來調動下級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幅度原則
任何企業行政監督活動都面臨著監督幅度問題。最先提出管理與監督幅度問題的是法國學者格雷庫納斯。他認為,一個領導者所管理和監督的組織機構的最佳數目是五個。隨後有不少學者發展了這一理論,但他們大多認為,監督幅度與行政效率並無必然聯繫。因此,行政監督的幅度的大小並無定則,不能一概而論。在實際的企業行政監督活動中,設定監督幅度至少要考慮以下幾種因素:
1、行政授權的程度
企業行政領導如果被授予的權力較大,那么監督的幅度就大一些,反之則小一些。
2、行政工作的變動程度
如果某部門活動的性質比較單純,工作內容沒有太大的變動,機械性較強的話,行政監督的幅度就可大一些;相反,如果部門活動較複雜,靈活性較強,監督的幅度可小些。
3、監督者的能力
如果監督者的能力較強,學識較高,經驗豐富,那么企業行政機構中的監督幅度的設定可大些,反之則小些。
4、行政下級的能力
行政監督的幅度的大小還可以視行政下級的能力而定。若行政下級的能力較強,監督幅度可大些;能力較弱,則幅度可以小些。
5、行政活動的範圍
行政活動如果比較集中,範圍分布較小,監督的幅度可以大些;如果活動比較分散,範圍分布較廣,監督的幅度可小些。
時效原則
企業行政監督的目的在於使企業各部門及其人員能夠按照原定計畫,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制定的標準完成任務。因此,企業行政監督必須及時地進行,或進行事前監督,或事中監督,或事後監督。否則,就會延誤時機,影響企業目標的完成和行政計畫的實現。
經常性原則
企業行政監督尤其是合理性監督與企業活動有著密切聯繫,可以說何時有企業活動,何時就有行政監督;哪兒有企業活動,哪兒就有行政監督。由此可見,行政監督不是應急的臨時行為,它必須經常地進行。
公正性原則
企業行政監督機關對企業各部門及其人員的活動的監督應當充分體現公正原則。在具體的行政監督中要做到監督的公正性,必須有一個統一的監督標準。如果監督的標準不一,監督就無法做到公正合理,賞罰分明。這樣就助長了不正之風,妨礙了企業活動的有效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