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2021年財政部印發的檔案。

發布信息,正文內容,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通知
財會〔2021〕3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我們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21年12月30日

正文內容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
一、關於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等準則。
(一)相關會計處理。
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後的淨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本解釋所稱“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包括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時產出的樣品等情形。
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而發生的支出屬於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計入該固定資產成本。本解釋所稱“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指評估該固定資產的技術和物理性能是否達到生產產品、提供服務、對外出租或用於管理等標準的活動,不包括評估固定資產的財務業績。
(二)列示和披露。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等規定,判斷試運行銷售是否屬於企業的日常活動,並在財務報表中分別日常活動和非日常活動列示試運行銷售的相關收入和成本,屬於日常活動的,在“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項目列示,屬於非日常活動的,在“資產處置收益”等項目列示。同時,企業應當在附註中單獨披露試運行銷售的相關收入和成本金額、具體列報項目以及確定試運行銷售相關成本時採用的重要會計估計等相關信息。
(三)新舊銜接。
對於在首次施行本解釋的財務報表列報最早期間的期初至本解釋施行日之間發生的試運行銷售,企業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企業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套用本解釋的規定,並在附註中披露無法追溯調整的具體原因。
二、關於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準則。
(一)列示和披露。
企業根據相關法規制度,通過內部結算中心、財務公司等對母公司及成員單位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對於成員單位歸集至集團母公司賬戶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列示,或者根據重要性原則並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其他應收款”項目之上增設“應收資金集中管理款”項目單獨列示;母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列示。對於成員單位從集團母公司賬戶拆借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列示;母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列示。
對於成員單位未歸集至集團母公司賬戶而直接存入財務公司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項目中列示,根據重要性原則並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成員單位還可以在“貨幣資金”項目之下增設“其中:存放財務公司款項”項目單獨列示;財務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吸收存款”項目中列示。對於成員單位未從集團母公司賬戶而直接從財務公司拆借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項目中列示;財務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發放貸款和墊款”項目中列示。
資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動項目的,企業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關於流動性列示的要求,分別在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在集團母公司、成員單位和財務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除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有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規定外,資金集中管理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項目不得相互抵銷。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企業實行資金集中管理的事實,作為“貨幣資金”列示但因資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資金的金額和情況,作為“貨幣資金”列示、存入財務公司的資金金額和情況,以及與資金集中管理相關的“其他應收款”、“應收資金集中管理款”、“其他應付款”等列報項目、金額及減值有關信息。
本解釋所稱的財務公司,是指依法接受銀保監會的監督管理,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新舊銜接。
本解釋發布前企業的財務報表未按照上述規定列報的,應當按照本解釋對可比期間的財務報表數據進行相應調整。
三、關於虧損契約的判斷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等準則。
(一)履行契約成本的組成。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虧損契約,是指履行契約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契約。其中,“履行契約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應當反映退出該契約的最低淨成本,即履行該契約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契約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間的較低者。
企業履行該契約的成本包括履行契約的增量成本和與履行契約直接相關的其他成本的分攤金額。其中,履行契約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與履行契約直接相關的其他成本的分攤金額包括用於履行契約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分攤金額等。
(二)新舊銜接。
企業應當對在首次施行本解釋時尚未履行完所有義務的契約執行本解釋,累積影響數應當調整首次執行本解釋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關的財務報表項目,不應調整前期比較財務報表數據。
四、生效日期
本解釋“關於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關於虧損契約的判斷”內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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