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5日8時40分許,代義在嫩江縣中醫院死亡,嫩江縣公安局東風派出所值班副所長朱賢男帶領民警趕到中醫院。經了解,死者代義是嫩江鎮繁榮街3委3組居民,死亡原因不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義案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逝世日期:2007年8月25日
現場取證,三次屍檢,妹妹試藥,第四次屍檢,案件疑點,
現場取證
2007年8月25日9時55分至11時15分,縣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對代義家和其經營的福滿樓招待所進行了現場勘查。在代義家現場提取了氨基比林咖啡因片藥瓶一個、維生素B2藥瓶一個、刺五加藥瓶及包裝盒一個。
三次屍檢
2007年8月25日14時,縣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對代義屍體進行檢驗,並提取了相關檢材,送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總隊檢驗。經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總隊指定,將病理檢材送省醫院檢驗;將毒物檢材送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檢驗,經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介紹到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醫學科學院附屬307醫院毒檢室進行檢驗。
2007年9月2日,307醫院毒檢室出具了毒檢室檢測報告:(1)在送檢血液(心臟血液)中檢測到氨基比林(濃度為2100ug/ml)、咖啡因(濃度為160ug/ml)、乙醇(濃度為800ug/ml)、尼克剎米(搶救過程中用藥)。(2)送檢胃液中檢測到氨基比林(濃度為15000ug/ml)、咖啡因(濃度為1300ug/ml)。
2007年9月18日,省醫院病理診斷報告:腦水腫;肺水腫、肺出血;氣管及支氣管輕度慢性炎;輕度慢性肝炎;多臟器淤血。
根據現場勘查、調查、屍體檢驗、病理和毒物檢驗結果,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認定:代義符合口服氨基比林、咖啡因類藥物致中毒死亡。並通知代義家屬和親屬。
代義親屬對檢驗結論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鑑定。2007年9月11日,應嫩江縣公安局邀請,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總隊法醫到嫩江縣對代義進行第二次屍體檢驗:代義符合氨基比林、咖啡因類藥物致中毒死亡。
代義親屬對第二次屍體檢驗結論仍有異議。2007年10月12日,應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總隊邀請,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法醫、病理、毒理技術人員到嫩江縣對代義進行第三次屍體檢驗。結論為:1.根據屍體檢驗材料及本次屍體檢驗情況,代義體表見多處點片狀表淺皮下出血,以四肢為主,其形態及特點符合較光滑鈍性物體作用所致,比如磕碰在光滑物體、他人徒手作用、抓捏等方式均可形成。以上損傷程度輕微,不足以致死。2.根據首次毒物檢驗情況,代義的血液及胃液中均檢出高濃度氨基比林、咖啡因,本次屍體檢驗提取的肺組織、肝組織中亦檢出氨基比林、咖啡因成分,結合病理檢驗及其死前的臨床表現,代義符合氨基比林、咖啡因中毒死亡(公物證鑒字〔2007〕4895號公安部物證檢驗意見書;公物證鑒字〔2007〕4918號公安部物證檢驗報告書)。
妹妹試藥
2007年12月5日上午,代力接到縣公安局電話,通知其下午三點鐘到公安局開會。
中午,代力買了一斤白酒,來到縣城一個久未見面的同學處吃飯,其間,代力沉默不語,只一味喝酒。
離開同學家後,代力來到附近的“太華”藥店,買了一瓶氨基比林咖啡因片。
下午剛過三點,代力來到縣公安局四樓會議室,發現縣人大、公安、檢察、信訪等部門領導均已到位。
警方再次向代家宣布代義死於氨基比林咖啡因中毒,並向其下達火化通知書。
代家則再度抗議,雙方爭吵之際,代力突然將兜中藥瓶取出,擰開瓶蓋,將一整瓶藥片倒入口中,由於藥片太多,無法下咽,遂嚼碎用水衝下。
代力扭頭對同在會場的兄長代平說:我如果死了,就算給妹妹陪葬,官司不打了;如果我今天死不了,就要把官司打到底。
代是在拿自己的身體做一個藥物活體試驗,中午之所以喝酒,是因為代義的血液化驗報告中除了檢出氨基比林、咖啡因外,還曾檢驗出酒精成分。
後經清點,除藥瓶中剩下的三粒和掉在地上的一粒外,代力吃下滿滿一整瓶氨基比林咖啡因藥片,總計96片。
約半小時後,代力被送往縣人民醫院搶救,醫生要為其洗胃,代力用牙咬住鉗子堅決不讓;之後改用“雷射排毒”,代力則拔掉針頭。家人看其難過,便勸其接受治療,但又擔心如此一來,人家會說是醫院給治好的,藥就“白吃”了。
代力並沒有死,在拒絕一切有效治療手段後,她在住院第三天出了院。全家人為此頗受鼓舞,越發堅信代義並非死於藥物中毒。
不過在專業法醫看來,代力“以身試藥”的做法其實頗為不值,因為法醫用一個詞就可以排除這種試驗的科學性:個體差異。“以身試藥”使得代力成為嫩江縣名人。在其尚在住院之際,就有幾位認為因法醫鑑定蒙受冤屈的事主找上門來。
第四次屍檢
據警方調查,代義是服下40片氨基比林咖啡因藥片死亡的。鑒於此,黑河市有關部門經研究同意,並委託代力指定的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對代義的屍體進行第四次檢驗鑑定。
2009年4月16日,華夏物證鑑定中心出具了華夏物鑒中心〔2009〕微量字第72號《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肺中咖啡因含量為195ug/g,氨基比林含量為670ug/g,未檢測到4-氨基安替比林;肝臟中咖啡因含量為110ug/g,氨基比林含量為57ug/g,未檢測到4-氨基安替比林。2009年5月5日,華夏物證鑑定中心出具了〔2009〕醫鑒字第37號《司法鑑定檢驗意見書》:被鑑定人代義可以排除氨基比林、咖啡因藥物中毒死亡;不能排除他人扼頸並捂壓口腔致死。
案件疑點
代義的肝、肺中檢出了氨基比林,但沒有檢出氨替比林(氨基比林的代謝產物)。肝和肺沒有代謝物,代義肝和肺上的藥物成分是從何處來?
專家還指出:“我們未檢出代義肝和肺組織中含有4-氨基安替比林是以ug/g為單位的,現在檢出的單位是ug/kg。人體肝組織中含有4-氨基安替比林845.9ug/kg能死人?”專家還就依法定程式進行的法醫鑑定和專家論證會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