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報單是指1985年4月1日起,在全國銀行聯行實行“跨行直接通匯,相互發報移卡”辦法,由—家專業銀行代當地另一家專業銀行代為簽發寄出的跨系統聯行報單。代發報行代簽發報單時,必須使用跨系統行印製的報單,並在報單內填寫跨系統的匯出行行名、聯行行號,同時註明代發報行本身的行名、聯行行號,加蓋本行的聯行專用章。報單直接寄給跨系統的匯入行。
匯入行接到跨系統行寄來的聯行報單,視同本系統的聯行帳務,納入聯行來帳核算。如果當地為單設機構,則須事前與附近雙設機構的有關行商定後才能代簽。這種辦法有利於聯行報單較快寄達,加速企業資金周轉。但由於全國各地情況不同,基層行處多系手工操作,相互傳遞環節較多,難免發生差錯。故從1987年4月1日起,改為“跨行匯款項相互轉匯”的辦法。